泗县医疗保障局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
价格核定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医疗服务价格核定监管,规范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核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医疗保障局依照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开展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核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上级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程序监管
1.受理阶段:县医疗保障局应依职权或依经营者、消费者及有关方面的建议及时核定价格。
(1)对依职权核定价格的无受理阶段,按规定程序由局医药服务管理股(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牌子)直接提出核定价格的建议,报经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审查同意后办理;
(2)对依经营者、消费者及有关方面(申请人)建议核定价格的,由局医药服务管理股(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牌子)接收登记,科室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a.不属于核定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b.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c.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3)局医药服务管理股(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牌子)股室人员接收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
2.承办审核阶段:医药服务管理股(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牌子)承办人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相关文件规定,开展调查,收集有关数据,根据需要开展价格、成本调查或监审,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或专家论证,拟定定价方案。
(1)核定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根据需要开展价格成本调查。较大范围地调整或制定市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由县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股(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牌子)或聘请第三方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及相关程序规定实施价格成本监审,出具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工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核定较小范围的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认为有必要的,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也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2)医药服务管理股(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牌子)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听取社会意见:
a.较大范围地调整市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由医药服务管理股(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牌子)会同有关股室、单位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听证会后提交听证报告,听证会所有工作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b.较小范围地调整或制定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药服务管理股(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牌子)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座谈会、发放调查表、开通电子信箱、公布电话等形式听取社会意见。
c.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可进行论证评估,由医药服务管理股(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牌子)组织聘请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论证,出具《价格论证评估报告》。
(3)根据不同情况完成规定程序后,医药服务管理股(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牌子)承办人应当拟定定价方案。
(4)医药服务管理股(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牌子)负责人对承办人拟定的定价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价格政策的定价方案及时提交决定,对需要进一步调整、补充和完善的定价方案,退回承办工作人员再次办理。
3.决定阶段:核定价格实行集体审议制度,依据医疗服务价格的重要程度和影响范围,分别采取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
(1)一般程序是指较大范围地调整或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由医药服务管理股(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牌子)将定价方案提交市医疗保障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
(2)简易程序是指核定影响金额或影响范围较小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局领导召集医药服务管理股(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牌子)和参与核定价格的科室、单位共同审议或由医药服务管理股(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牌子)集体审议后将定价方案直接报请局领导决定。
(3)定价方案审定后,由医药服务管理股(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牌子)起草核定或不予核定价格的决定(文件),按照办文程序办理。其中如果需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核定价格的,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会签。县医疗保障局核定或不予核定医疗服务价格的决定须自受理后的2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含需要召开听证会或开展价格成本监审的时间)。
4.送达阶段:正式决定作出后根据情况分别办理:
(1)核定价格的决定(文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外,通过报刊、价格网站等媒体对外公示。有建议人的,应在正式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议人。
(2)不予核定价格的,医药服务管理股(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牌子)应在正式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材料监管
1.受理阶段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主要包括: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具体项目、依据和理由等;
(3)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经营者或该行业近3年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成本变化、财务决算报表、人均收入水平及上述指标与本地区同行业和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比较等。
2.承办审核阶段如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成本监审项目及其基本情况;
(2)成本监审依据;
(3)成本监审程序;
(4)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
(5)成本核增或者核减情况及理由;
(6)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7)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本监审报告应当由参与成本监审的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成本调查机构公章。
3.承办审核阶段如召开价格听证会,会前提交的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拟核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2)现行价格和拟核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3)拟核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4)拟核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5)其他与核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4.承办审核阶段如召开价格听证会,会后提交的听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2)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3)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5.承办审核阶段定价方案根据需要可载明以下内容:
(1)现行价格和拟核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
(2)核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3)开展过成本监审的,附成本监审报告;
(4)核定价格后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5)经过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论证意见纪要;
(6)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7)经过听证的,附听证报告;
(8)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
6.决定阶段核定价格的决定(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核定价格的项目、核定的价格;
(2)核定价格的依据;
(3)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
(4)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核定价格的决定必须盖有市医疗保障局印章。
三、事后监管
(一)对价格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
核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医药服务管理股(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牌子)需对价格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跟踪调查和监测的内容包括:
1.价格的执行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2.医疗机构经营状况、成本、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变化对价格的影响;
3.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的变化情况;
4.社会各方面对所制定价格的意见。
(二)重大价格政策后评估。
核定价格决定实施1周年后、2周年内组织实施评估工作。重大价格政策后评估的内容包括:
1.价格政策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重点是价格主管部门、经营者的贯彻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2.价格政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重点是评价各项措施能否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是否引发新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3.价格政策制定依据的变化情况。包括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情况、经营状况、成本、劳动生产率和市场变化情况,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变化情况,以及周边省市价格衔接情况;
4.价格政策实施绩效。重点评价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对价格总水平、居民生活、经营者和相关行业发展产生的实际效益,以及消费者、经营者、新闻舆论的反映。
(三)第三方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第三方评估工作:
1.县人大、市政协质询且社会关注度高的价格政策,由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发起建议;
2.半年内位居价格举报前三位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发起建议;
3.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价格决策失误和决策不合法问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建议;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裁决的价格决策失误和决策不合法问题,由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发起建议。
上述相关科室、单位提出价格政策后评估建议,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后,由县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股(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牌子)负责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评估,市医疗保障局相关科室、二级机构负责提供有关资料。
(四)制作核定价格的卷宗并存档。
医药服务管理股(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牌子)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核定价格的卷宗并存档。
四、责任追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对列入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直接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对依法实行定价听证目录管理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价听证,直接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不按规定进行价格监测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第三十三条,《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第二十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核定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办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能力的培训,强化廉政风险意识,开展内部的检查与督促,保证依法合规核定价格。
六、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8〕17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皖价本〔2018〕36号)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
《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皖价法〔200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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