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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医药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9-07 17:57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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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宿医保秘〔20193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市局拟于9月份启动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工作,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凡拟申请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应在97日至915日内完成材料申报工作,逾期不再受理。市城区(含高新区、经开区、宿马产业园区)范围内医药机构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医保中心,各县及埇桥区乡镇医药机构申报材料报送至相应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按规定的封面和目录装订成册。

二、申报范围

1.新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只能申报Ⅲ类定点医药机构。

2.根据《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宿医保秘〔201936号)文件规定,Ⅱ类、Ⅰ类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和原定点医药机构类别动态调整,将在2020年年度考核结束之后进行。

三、评审流程

(一)材料审核及现场初审。

2020916日至30日,市医保中心及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经办规程规定的申办流程对申报区域内新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初审,合格的经所在地县区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意见,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后,上报至市医保中心。

埇桥区医保局应配合市医保中心做好城区医药机构的评审工作,对申请城乡居民定点的医疗机构,区局应安排城乡居民医保专家参与现场审查。

(二)抽查复核。

2020109日起,市医保部门组织由医保业务工作人员和医药卫生专家等组成的验收评估小组对市直及各县区上报的医药机构进行随机抽查评估,定点零售药店抽查率不低于申报数量的30%,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三)审核公示。

202010月下旬,市医保中心负责将全市的申办审查复核情况汇总上报至市局医药服务管理科,经市局局务会议审定备案后,在市局网站或“宿州医保”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将拟通过评估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合格的医药机构给予签订服务协议。

四、工作要求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涉及到医保管理体制的转变,关系到相关部门、行业和广大参保人员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廉政风险点大。各级医保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流程,全面落实责任,强化问责追究,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要注重材料完善和过程规范,严格执行“两审两严、一点一档”,即:申报材料审查严谨,现场评估审查严格,每个定点医药机构建立一个档案。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统一审查标准,精心组织实施;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办事时限,公平、公正地评估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全体检查人员要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文明礼貌,严肃认真,真实地反映现场评估情况,如实记录缺陷项目,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估结论,确保评估结论经得起检验。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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