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医疗保障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提高政府机关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申请人还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所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泗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8号8楼,办公室;联系电话:0557―7098832;邮政编码:23430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第四条 申请人向本机关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时,需填写《泗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可在申请表下载页面下载打印,申请表复印有效。申请人可以通过下述三种方式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在线申请”栏目填写《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二)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当面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三)以信函、传真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受理机关名称。
如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要件不完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第九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对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本机关依据《条例》及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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