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医疗保障局2021年行政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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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事项 |
廉政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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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及费用的核定 |
2 |
受理初审环节因打招呼、收受礼品财物等,降低审核标准,导致初审结论部分内容失真,使不完全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通过初审。 |
中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股室负责人复核制。通过查看原始申报材料等方式,比对复核初审信息,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严格问责,做到“谁审核、谁负责”,一旦出了问题,追究经办人员相应责任。 |
经办人员、股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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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初审环节因打招呼、收受礼品财物等,降低审核标准,导致初审结论部分内容失真,使不完全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通过初审。 |
中 |
1.加强党风廉政、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强化廉洁自律意识。 2.分管领导通过查看相关材料和表单,对股室办理意见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分管领导对审核结果不确定时,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
经办人员、单位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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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核定 |
4 |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
高 |
1.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8〕17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皖价本〔2018〕36号)、《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皖价法〔2009〕95号)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
医药服务管理股(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牌子)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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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环节违规审查,徇私谋利,审查超时。未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价格、成本调查或监审,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或专家论证,有暗箱操作的行为出现。 |
高 |
医药服务管理股(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牌子)承办人员,股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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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环节违背集体审议原则,违法违规决定; 超时决定。 |
中 |
局领导、股室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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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环节擅自改动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不及时办结。送达环节不及时或不按要求送达文件。 |
中 |
医药服务管理股(挂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股牌子)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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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7 |
立案环节:案件受理不及时,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 |
低 |
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每个案件的受理必须有登记、有回复。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政务公开、健全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
案件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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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调查取证时不按相关规定取证,导致证据伪造、丢失、损毁,致使案件调查失实;草拟案件调查报告时,避重就轻,不如实反应调查结果。 |
中 |
规范处罚程序,现场调查必须两人以上;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执行内部监督检查,纪检跟踪督察制度,严格调查取证人员责任。 |
案件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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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处罚建议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不依法形成处罚建议,以及随意自由裁量。 |
中 |
处罚建议连同案件卷宗交规划财务和法规科审核;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
分管领导、规划财务和法规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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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与听证环节:不履行法定的告知和听证义务,不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 |
低 |
严格告知及听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规划财务和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 |
基金监管股负责人、办公室、待遇保障和法规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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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环节: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或重大事项不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
低 |
严格执行案件报批组织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重大案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
基金监管股负责人、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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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环节:接受请托或收受财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或变通执行 |
中 |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加强案件执行结果的网上公开管理,强化社会监督。 |
案件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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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环节:结案材料归档不及时,资料不完整。 |
低 |
由法制部门等定期对案件卷宗进行评查。所有处罚卷宗保存30年以上,确保责任追溯。 |
案件承办人员、待遇保障和法规股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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