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政府信息管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政府信息的动态调整工作。
第四条 县医保局应当对本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第五条 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县医保局每季度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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