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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和程序

发表时间:2025-02-13 10:59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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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是否是政务服务事项 备注
1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1.调查责任:通过检查发现、移交、举报等手段发现单位或个人有危害医保基金安全的行为,予以审查。对立案的案件,积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核查取证,并做好详细的调查记录。
2.审查责任:查阅、记录、复制与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
3.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4.执行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限于涉案场所、设施或财务。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务;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务。
5.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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