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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医保药品门诊处方管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5-01-17 10:02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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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医保药品门诊

处方管理的通知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维护参保职工切身利益,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强化医保门诊处方管理,加强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提升外配处方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6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皖医保秘〔20247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坚持安全、规范、便利相统一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处方管理

(一)合理开具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应主动加强处方管理主体责任,医师应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规范、准确、完整、合法的开具处方。

(二)强化医保药品目录使用。医师开具处方时,在满足临床需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选择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对于确需使用医保目录外药品的情况,医师应向患者充分说明理由,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三)规范处方外配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和医保协议约定配备诊疗所需药品,暂时无法配备但确需临床使用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必要的处方外配服务并加强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支持将电子处方打印成纸质处方,方便老年人等有需求的参保人持纸质处方前往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暂未实现医保电子处方流转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纸质处方须经本院医保医师签名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后有效。同时,针对参保人员因无电子医保码等原因造成的电子处方无法流转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临时为患者开具外配纸质处方。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涉及参保人的所有外配处方(纸质处方复印)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纸质处方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并在前记部分进行连续编号,保证处方编号的唯一性、可识别性。定点医疗机构要定期汇总分析涉及参保人的外配处方情况,发现医务人员处方行为不规范的予以提醒、批评和教育,发现参保人冒名开药、重复开药、超量开药或利用医保待遇转卖药品的,及时向医保部门举报。

二、加强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

(一)长期处方适用病种和用药范围。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但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二)处方开具要求。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原则,根据诊疗需要,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情况下确定处方天数。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慢性病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充分告知用药风险,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用药的配备,确保患者长期用药可及、稳定。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应当根据临床实际,切实保障好参保人员长期处方的合理需求,不得以医保总额预算管理等为由限制长期处方的合理使用,切实保障参保职工权益。

(二)开通便民门诊。为确保享受慢性病的参保职工,可以便捷就医购药,定点医疗机构要开通便民门诊服务,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提供线上预约或现场挂号渠道,切实为百姓购药提供便利。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门诊处方医保管理政策的宣传,提高患者对医保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合理用药。

(四)加大培训力度。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医保门诊处方管理培训活动,提高医师、药师和医保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泗县医疗保障局             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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