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一)有关背景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要求,进一步探索完善对护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2024年9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要求各省在国家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以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能,保障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提出,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二)起草过程
我局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充分借鉴安庆市试点经验,认真学习浙江等有关文件基础上,拟制了《通知》初稿。于2024年11月11日-18日,征求各市医保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意见。在吸收合理化意见基础上,对《通知》初稿进行修改完善,2025年2月26日-3月27日征求社会意见,同步再次征求各市医保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意见。对《通知》审议稿进行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自评估。2025年5月22日及5月29日,经局规财法规处公平竞争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通过。6月9日,经省发改委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通过。7月23日,经省医保局集体会议审议通过。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含总则、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标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经办服务管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动态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八章,共三十九条细则。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1-4条。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定义,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原则,简要概括省、市及以下医保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职责。
第二章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标准,包括第5-9条。对纳入定点长护服务管理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有关条件,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类型,申请不同类型长期护理服务的要求等进行规定。
第三章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包括第10-16条。包含长护服务机构纳入定点管理的经办流程、协议履行准备、不予受理定点情形、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等规定。
第四章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包括第17-18条。明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履行的义务和具有的权利。
第五章经办服务管理,包括第19-25条。明确医保经办机构应履行义务、异地就医管理、违反协议处理等长护服务机构医保经办服务管理有关事宜。
第六章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动态管理,包括第26-35条。明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信息变更、协议中止、协议解除、协议续签、违规处理等情形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包括第36-38条。对医保部门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医保行政部门对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描述。
第八章附则,包括第39条。对《通知》的实施时间等进行明确。
三、创新举措
一是明晰工作流程,细化操作规范。按照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标准、机构确定、机构权利义务、经办服务管理、机构动态管理、对机构的监管等内容进行逐一描述,更便于理解和工作中参照。在国家医保局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吸纳我省安庆市试点经验,同时借鉴浙江省先期经验,对操作中细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明确,更利于操作实施。
二是立足本省实际,预留政策接口。实施细则中注重管理规范的细化及与相关政策的衔接,如:设置政策等待期,要求长护服务机构在签订协议后3个月内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培训,完成信息系统、监管平台软硬件配置、改造和网络接入等协议履行准备工作;与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和等级认定工作相衔接,要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材料清单》、《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申请表》,统一全省定点申请管理。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凝聚改革共识。《通知》严格遵循国家文件要求制定,同时两轮征求省卫生健康、民政及市级医保部门意见建议,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吸纳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利益相关群体的合理化建议。建议采纳情况与相关建议单位进行了充分沟通,最大程度达成政策共识,严格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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