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医保局2019年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发表时间:2019-12-18 13:13 信息来源: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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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办 理 依 据 实施机构 事项类别
1 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医疗保障局 主动服务类
2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协调服务 《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号):严格落实关于建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运行管理联系处理机制的要求,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协调异地就医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保障我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不断提高直接结算质量和效率。 医疗保障局 依申请类
3 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医疗保障局 主动服务类
4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的“四统一”。 医疗保障局 依申请类
5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信息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的“四统一”。 医疗保障局 依申请类
6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医疗保障局 依申请类
7 出具医疗保险信息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医疗保障局 依申请类
8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医疗保障局 依申请类
9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关于规范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号):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备案手续,积极推行电话传真备案、网上备案、手机APP备案,切实精简备案手续,优化备案流程。 3.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23号):2019年9月底,实现省本级及所有设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在长三角异地普通门诊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实现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省内异地普通门诊和慢性病门诊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实现已经完成基本医保信息系统市级平台建设地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省内异地慢性病门诊就医费用直接结算。 医疗保障局 依申请类
10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种鉴定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2.《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保慢性病病种范围及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 医疗保障局 依申请类
11 医药机构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2.《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6〕11号):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及时取消两定资格审查事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一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则,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管理的要求,选择医药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3.《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优化医保管理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将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定点,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的覆盖面,社会办医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 医疗保障局 依申请类
12 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2.《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9号):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费用要建立规范的初审、复审两级审核机制。 医疗保障局 依申请类
13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4.《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支付有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的“四统一”。 医疗保障局 依申请类
14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账户清算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 2、《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3、《宿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医疗保障局 依申请类
15 医疗救助资金给付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65号)。 2. 《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工程实施办法之城乡医疗救助》(安徽省民生工程)。 医疗保障局 依申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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