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运河街道 > 行政权力 > 公共服务清单
阅读人次:  
【字体:

【行使依据】为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

发表时间:2024-08-06 14:31阅读人次:
【字体: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三级便民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单位或群众前来办事、来电来函咨询有关办事程序,或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被退回补办,或因故不能受理问询事项的,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的制度。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创新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各服务窗口要规范和健全一次性告知的内容,除口头告知外,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以便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第五条  窗口具体经办人员为一次性告知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中心主要负责人、窗口分管负责人为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的领导责任人。

第六条  经办人要及时对问询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在法定时间内确定是否受理。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问询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本窗口)职权范围;

   (二)问询事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问询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必须的申请材料;

   (四)问询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五)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一次性告知的责任和义务。

(一)问询手续齐全,且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

(二)对问询手续、材料不完备或因故不能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和时限。

   (三)对问询事项,如果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经办人员应当在详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领导,研究确定办理方法。

   (四)对不属于经办人办理范围的事项,要按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及时告知有关部门窗口。

   (五)经办人在接受服务对象电话咨询时,应按一次性告知的要求认真答复,直至咨询人明白为止,并做好电话记录。

第八条  经办人员在一次性告知时,对需补充材料较多的,或问询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须填写《一次性告知书》。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导致服务对象多次往返、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便的,按《中心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行使依据】为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