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存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管理,提高原良种质量、生产管理和供给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原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和《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任务。
省级原种场的基本任务:搜集、整理、保存原种种质资源,并按照原种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运用完善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严格的管理措施,培育原种亲本,为良种场、苗种场提供繁育用亲本。
省级良种场的基本任务:按照良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运用完善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严格的管理措施,保存和培育良种,为苗种场提供良种亲本、苗种。
第三条 按照渔业资源禀赋及生产发展需要,重点发展优势产品、当地原种、特色产品、新品种,不断优化省级水产原、良种繁育体系,推动保种、育种、扩繁、防疫等基础设施建设。每个养殖品种(种类)根据养殖规模确定原、良种场数量,原种场、良种场可同建一处。
第二章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条件
第四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环境条件:原种场应建在该种类的原产地,良种场建在该种类适宜养殖的地区;生态环境适宜于养殖种类的生长、繁殖和遗传性状保存;抗洪、防涝、抗旱能力符合水利部门50年一遇标准;交通、电力、通讯便利;场区绿化、美化,环境整洁,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第五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组织管理要求:主管技术的负责人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遗传育种等相关知识,并掌握相关技能。全场职工中,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初级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所占比例分别为8%、15%和30%以上。与省级及以上科研教学推广等技术合作单位签有长期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展实质性的遗传育种方面的科研合作。
第六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具备以下生产设施:根据繁育种类的生态学特点及生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繁育水面类型、水面面积及各类水面的配套比例。隔离保种设施完备,能有效防止原、良种逃逸和品种混杂。保种池、后备亲本池、亲本池、种苗池、暂养池(隔离防疫池)、孵化设施等必要设施布局合理,比例适当。
第七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具备以下配套设施: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饵料、运输、增氧、进排水、供电、疫病防控、养殖尾水处理、应急等配套设施。配备相应的实验室、档案室、资料室,实验室能够从事水质分析、水生生物测定、配合抽检等基本工作;档案室能够容纳原、良种生产基本档案资料、标本等;资料室(柜)提供的专业书籍、期刊及查询设备等,能够满足员工获得专业知识的需要。
第八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生产经营要求:从事水产原、良种产品生产2年以上,主导产品明确,亲本储备充足,具有一定规模和实际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符合省级以上有关标准,经营状况良好。生产、用药、销售等记录完整,保存2年以上。
第九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生产管理要求:具有岗位责任制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销售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无重大责任事故;原良种来源清楚,繁育档案记录完整,定期开展种质测定,注重开展对比试验、收集客户反馈。
第十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生产效益要求:产品应具有一定的推广面积,原、良种场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
第三章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书(附件1)。
(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三)证明材料(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证(可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养殖证编号)或不动产权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正副本),上述证件的企业名称、养殖权人、持证单位等应为同一主体。
2.亲本引进或采集的原始凭证,水产种质检测报告,近三年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证明(不在检疫范围的无须提供),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3.具有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2年内)。
4.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
5.近两年财务年度决算表。
6.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册及培训证明、用户反馈信息、场区平面图、其他符合《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相关材料等。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请单位备齐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被推荐单位进行初审、筛选后,正式函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级审定。省农业农村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组(由行政管理、科研教学、技术推广等部门的3-5名专家组成)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单位开展实地考评。专家组对照《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考评表》(附件2)分项考评打分,考评平均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评不合格的,可在下一年度重新提出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申请。综合考评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审定、公示后,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公告(有效期5年)。
第十三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按如下规定命名:安徽+县级名或地市级名+品种(种类)名+省级原(良)种场。水产原、良种场可根据公告制作和悬挂省级原、良种场铜牌。
第十四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水产原种、良种质量,主动申请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积极配合开展水生动物病害测报、重大疫病监测、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等。
(二)原种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搜集、保存、使用原种。良种企业应主动开展新品系选育、品种创新,积极向国家申报新品种认定,重点推广国家审定的新品种或通过技术引进、成果转让的水产新品种。
(三)每年11月底前,通过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企业和水产原、良种生产经营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场地、性质和保种选育品种(种类);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不定期组织或委托开展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专项检查。在专项检查、日常监督中发现或省级原、良种场主动提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农业农村厅审定,终止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由省农业农村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一)不再从事水产保种、育种、繁殖生产的;
(二)场区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不符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条件与标准的;
(三)发生重大水产品(苗种)质量安全事件或发生重大水产养殖污染环境事故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资格认定期限届满前不提出复查申请的;
(六)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不再适合继续从事保种育种生产的。
第十七条 复查管理:
(一)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通过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复查申请,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基础设施维护、技术管理、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复查材料参照首次认定执行。
(二)因迁址、改扩建等情况暂不能接受复查的企业,可通过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暂缓复查申请,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暂缓期内中止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三)对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取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注销原命名,自被省农业农村厅终止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的通知》(皖农渔〔2013〕2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书
2.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考评表
附件1
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书
申请单位: (签章)
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及电话:
电子邮箱:
技术依托单位:
填报日期: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制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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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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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营业执照所载类型) |
建场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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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规模 |
总投资: 万元;其中国家投资: 万元,省级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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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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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挂牌品种(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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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生产能力 |
苗: (尾/只/粒/头)/年 种: (千克/尾/只/头)/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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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 生产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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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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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滩涂 养殖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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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证有效期至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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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1.单位简介(发展历程、经费来源、主营范围、资产总值等)
2.水域、土地、主体设施产权或使用情况
3.生产设施情况(保种池、后备亲本池、亲本池、种苗池、暂养池等或特殊条件种类的生产条件和设施)及配套比例符合生产实际的说明
4.配套设施设备情况(饵料、运输、增氧、进排水、供电、疫病防控、应急等)
5.实验室、档案室、资料室配备情况(附仪器设备对照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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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良种信息 1.原良种名称、亲本来源及数量、引种、保种时间、群体规模
2.近2年,申请品种亲本、后备亲本生产及推广应用情况、主要供应区域等
3.近2年,其他品种苗种生产、销售情况,主要供应区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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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队伍状况 (主要包括人员构成、员工技术职称等级及占比情况,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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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艺及技术方案 (主要包括技术路线、核心选育种技术、保种隔离技术及规范标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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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经营情况 (主要包括近2年资金来源、收入、支出及其他经营范围、品牌建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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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技术依托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依托单位简介、合作项目、合作时间,与申请单位有关的获奖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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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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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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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可增页。
附件2
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考评表
考评时间: 专家组组长:
被考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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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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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合格划√,不合格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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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经国家认可推广并取得经营权的、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品种(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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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渔业行政管理或监督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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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得相应品种(种类)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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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期限自验收之日起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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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场区面积50亩以上,核心亲本保种规模达标(鱼类800尾以上,虾蟹类1600只以上,贝类4000只以上,其他800只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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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苗种生产规模达到大宗鱼类5亿尾以上、名特优品种1000万尾(只)以上、龟鳖100万只以上或珍稀濒危保护品种5000尾(只)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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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近3年(含本年度)药残抽检结果合格(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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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无连续两次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遇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的情况。(仅用于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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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本条件全部合格,请填写以下评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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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 项目 |
具体考核指标 |
分值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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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础 条 件
25 分 |
9.原种场应建在该种类的原产地,良种场应建在该种类适宜养殖的地区。场区环境整洁、布局合理,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合理隔离。水电路、热、增氧和投饵等配套设施设备完备、运转正常、维护良好。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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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渔业用水标准。具备养殖用水预处理设施设备。生态环境适宜养殖种类的生长、繁殖和遗传性状保存。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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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种池、后备亲本池、亲本池、种苗池、暂养池等标识明显,布局合理,比例适当。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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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进排水系统分开,且没有淤积、渗漏、坍塌现象。具有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或处理设施设备。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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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具有尾水净化处理设施设备且正常运行,尾水排放达到地方强制排放标准或《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相关要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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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资料室、档案室、实验室、药物及饲料仓库配套齐全。具备开展原(良)种保种数量、外部形态与生长等项目测定的条件。设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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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聘用或配备1名及以上渔业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专职负责病害防控工作,履行兽药处方等制度。配备病死生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且正常使用。病死水生动物按照《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SC/T 7015)进行无害化处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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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具有水质监测仪器设备,定期进行养殖用水水质监测。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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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条 件
25 分 |
17.主管技术的负责人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遗传育种等相关知识,并掌握相关技能。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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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中级以上、初级和技术操作工人占全场职工比例分别不低于8%、15%和3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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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制定科学合理的保种方案和良种选育技术路线,并不断完善。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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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原(良)种保存、生产及苗种繁育技术操作规程装订成册或上墙,掌握良好(现场问答)。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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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有长期合作的省级及以上科研教学推广技术依托单位,技术依托单位在生产季节派人驻场,开展实质性遗传育种方面合作。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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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公开发表相关论文,获得与保种选育相关的专利等。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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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定期对职工进行保种、良种选育技术及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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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良 种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30 分 |
24.亲本来源清楚、记录齐全(来源、时间、地点、数量、规格、成活率及引进种的亲本情况等)。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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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亲本种质符合有关标准。无种质检测报告(2年内)不得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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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亲本质量符合有关质量安全标准。无质量检测报告(2年内)不得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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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建立亲本定期更新制度,按时记载,内容规范详细完整准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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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建立原(良)种、苗种生产记录制度,按时记载,内容规范详细完整准确。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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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建立原(良)种保种选育记录制度,按时记载,内容规范详细完整准确。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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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建立原(良)种培育和苗种繁育用药记录制度,按时记载,内容规范详细完整准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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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近3年未发生重大水生动物疫病。建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近3年每年均有申请挂牌品种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在检疫范围,无须提供)。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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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严格执行隔离保种制度,有效防止原良种逃逸和品种混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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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管 理
20 分 |
33.建立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档案管理制度、培训考核制度等。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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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建立饲料、药品等生产投入品存放、保管制度。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范围内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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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含快速检测方法)制度,出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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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建立销售记录、售后服务制度。为客户(养殖户)提供养殖技术咨询和服务,收集用户使用亲本、苗种情况,用户反馈良好。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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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有经注册的原良种产品品牌,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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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具有自主培育经国家审定发布的品种,建立“育、繁、推”一体化发展模式。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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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近2年生产经营良好,经济效益明显。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查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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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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