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标准】贫困残疾人救助和康复实施细则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2016年度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细则的通知
泗政办发〔2016〕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泗县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
泗县2016年度贫困残疾人救助和康复
实施细则
为提高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和《关于印发2016年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
(一)补贴对象。
泗县范围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补贴原则。
坚持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原则;
坚持补贴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原则;
坚持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原则。
(三)补贴标准。
2016年,对城乡低保范围内的残疾人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其中:一级、二级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和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
(五)项目管理。
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对象须填写《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是二代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向乡镇(开发区)残联提出申请,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开发区)残联提出申请。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核。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报乡镇(开发区)残联审核。对初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乡镇(开发区)审核。乡镇(开发区)民政部门对补贴对象的低保资料进行复核后,交乡镇(开发区)残联,乡镇(开发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公示3天以上。公示完毕后,由乡镇(开发区)民政、残联部门在《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上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县级审批。县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原因。乡镇(开发区)及县残联一律实行网上申报及审批。
对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对补贴对象实行定期复核、适时调整,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各乡镇(开发区)要为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建立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包括贫困残疾人申请审批表原件,低保证(纸质和电子档案),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花名册。县保留电子档案和纸质花名册。县级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并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严格执行月报告、季调度、年评价制度,各乡镇、开发区残联要按照规定定期向县残联报送相关文件资料。报送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以平时工作为主。
(六)资金管理。
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按6:4比例共同分担。县财政局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救助资金的管理,保障工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县残联、民政部门负责根据最终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贴标准,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拨付,由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形式将省级补助和本级配套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
(七)进度安排。
1.3月2日前,全县摸底统计工作结束。
2.3月3日-3月25日前,完成申报工作、档案审核,村(社区)、乡镇(开发区)、县三级公示结束。
3.3月3日-3月17日前,村(社区)、乡镇(开发区)系统录入工作结束。
4.4月20日前,资金打卡发放完毕。
5.5月份,《救助对象名册》反馈,乡镇(开发区)进行电话号码核实上报。
6.6月-12月,完成知晓率、满意度、工作总结、档案资料、绩效考评报告、迎检等相关工作。
(八)监督审查。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在县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残疾人救助对象的确定、补贴管理和实施工作。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花名册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部门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委托,承担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从事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4.套取财政资金的;
5.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专项工作检查中发现有虚报补助人数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地区,依法追回套取的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贫困残疾人康复
(一)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1.目标任务
2016年,为全县112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贫困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2.补助标准与资金管理
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县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县财政局复核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
3.项目管理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县残联每年须对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并及时调整。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开发区)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2)低保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1.目标任务
2016年,为72名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21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国家项目任务目标,待其指标下达后再行安排。
2.补助标准
(1)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1.2万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2)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以上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3.项目管理
(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
(2)由市残联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12〕7号),将救助对象安排至定点机构,按规范进行康复训练。
(3)无定点机构或机构不能满足本县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可将残疾儿童转介至外地定点机构进行康复;目前正在外地定点机构训练或自行申请至外地定点机构训练的,经市级专家组质量评估合格后,方可认定为户籍所在地的任务。
(4)严格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残联厅发〔2011〕25号)规定的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由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将以此为依据对定点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安全。
(6)各相关部门和定点机构要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机构的“定点”资格。
(7)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今年全面启用,但基层申报审批过程中的各类行政性工作纸质文档依旧按规定收集上报。
本办法由县残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监督电话:0557-7011479(救助)、7019562(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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