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新版《安徽省定价目录》
安徽省定价目录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 价 内 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1 | 供水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省内跨设区市的和省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
辖区内跨县(市、区)的和设区市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
县(市、区)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城市自来水、农村自来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
再生水价格 | ||||||
2 | 电力 |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不包含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
省级以下电网销售电价 | ||||||
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 |
| |||||
3 | 天然气 | 省天然气公司供城市燃气公司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 | ||||||
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
4 | 城市供热 | 城市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
5 | 交通运输 | 公路运输 | 公路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公路客运票价、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
汽车客运站客车发班、延误脱班等车辆站务服务收费 | ||||||
铁路运输 | 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物、行李运价率和传统旅客列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省内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 | ||||||
管道运输 |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城市公共交通 | 城市公共汽车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
轨道交通票价 | ||||||
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 | ||||||
机动车停放 | 城市公共停车场(点),交通枢纽等个别特定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
车辆通行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
|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
| ||||
船舶过闸 | 河道船闸过闸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民航服务 | 机场进出港货物地面运输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
6 | 文化教育旅游 | 有线数字电视 | 全省统一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未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含农村无线数字电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
教育 |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的规定,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
列入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书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 |
| ||||
省评议公告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
游览参观点 | 利用国家自然、文化等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性交通运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利用国家自然、文化等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及以下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性交通运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
7 | 基本医疗服务 | 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社主管部门 |
| ||
市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
8 | 基本养老服务 | 省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的床位、护理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主管部门 |
| ||
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的床位、护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
9 | 基本殡葬服务 | 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
公益性墓穴价格 | ||||||
遗体收殓、卫生消毒、化妆整理、告别厅租用收费标准 | ||||||
10 | 环境保护 |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环保主管部门 |
| ||
碳排放权有偿分配价格 | ||||||
危险废物(含飞灰、废电池和工业废物、仪电废物、感光材料、医疗废物等)处置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 ||||
11 | 居民住房 |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房、直管公房)租金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装饰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 | ||||||
12 | 重要专业服务 |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 ||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 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公证服务 | |||||
部分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收费标准 |
| |||||
政府投资的垄断性国有产权交易、矿业权交易、建筑工程、排污权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 ||||||
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补偿)收费标准 | ||||||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收费、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收费标准 |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标准 | ||||||
省教育信息中心学历认证服务收费标准 | ||||||
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 | ||||||
居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 | 辖区内公用事业经营者提供的具有强制性或垄断性的工程配套建设项目的入户建安价格 | ||||
依法开展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标准 |
| |||||
房产测绘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
说明:1.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县域范围内的定价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
5.食盐零售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同步放开。
6.成品油、民办学校的价格和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