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泗县调查队2017年居民收支调查工作制度
国家统计局泗县调查队
居民收支调查专业规范化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居民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工作,实现统计调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调查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居民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试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居民收支调查业务工作规范的内容包括:样本抽选、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样本管理、数据质量评估、数据质量控制及检查办法、数据发布、调查资料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 国家统计局居民收支调查办公室是居民收支调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乡居民收支调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总队居民收支调查处负责方案的贯彻、落实以及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同时承担安徽省境内开展居民收支调查地区的业务指导工作。
安徽省的分市县居民收支调查工作由总队会同安徽省统计局共同组织实施。在县一级已设立国家调查队的,由县级队组织实施,未设立国家调查队的,由县级统计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规程实施范围为国家统计局泗县调查队。
第二章 样 本 抽 选
第五条 分省居民收支调查的抽样方法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样本量按满足以下代表性需求的标准确定。
1.在95%的置信度下,分省居民及分省分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消费支出以及主要收入项和消费项的抽样误差控制在3%以内。由此汇总生成的全国居民及全国分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抽样误差控制在1%以内,主要收入项和消费项的抽样误差控制在3%以内。
2.国家统计局使用统一的抽样框,以省为总体,在对县级调查网点代表性进行评估的基本上,采用分层、多阶段随机抽样方法抽选调查住宅,确定调查户。抽中调查小区五年内保持不变。抽中住宅两年内保持不变,每年轮换一半。现场抽样工作由各总队统一组织。调查小区的变动需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调查户的变动需经总队批准,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六条 分市县居民收支调查样本的抽选工作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各总队统一开展,即按照国家规定的抽样框和抽样方法,在分省居民收支调查样本的基础上,补充抽选提高分市县代表性的扩充样本,共同组成分市县居民收支调查样本。分市县抽样实施方案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执行,抽中样本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1.分市县居民收支调查抽样方法由国家统计局制定。分市县居民收支调查以市县为抽样总体,国家统计局负责抽取调查小区,总队会同省统计局组织抽取调查住宅。
现场抽样工作由总队会同省统计局统一组织。调查小区的变动需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调查户的变动需报总队和省统计局批准,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2.安徽省分市县居民收支调查样本量在以省为总体的5700个分省样本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扩充。为了提高分市县居民收支调查样本的代表性,各市、县须按以下规定扩充样本量:
⑴分配有分省样本的县,在分省样本的基础上扩充到150至200个样本;没有分省样本的县,按100至200个样本确定。
⑵省辖市的市辖区在分省样本基础上进行扩充,最多不超过200个样本,样本量应为10的倍数。
⑶省辖市的市辖区,居民收支调查样本量由市级队会同市统计局确定,由市级队负责上报。在县(市)一级(不含地级市的市辖区)已设立国家调查队的,由县级队负责确定居民收支调查样本量并上报。未设国家调查队的,由县级统计局负责确定并上报。扩充样本量须在规定时间内报总队,由总队汇总,会同省统计局审定后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七条 摸底调查工作在所有抽中调查小区内进行,涉及到抽中调查小区范围内的所有住宅,样本量接近常规调查样本量的10倍,具体采用问卷访问的方式进行。在整个一体化居民收支调查中,摸底调查承担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⑴摸底调查是进行住宅抽样的基础,为在抽中调查小区内进一步抽选住宅提供抽样框资料。
⑵摸底调查为一体化居民收支调查的权数计算、样本评估和校准提供基础信息。
⑶大规模的一次性摸底调查将在调查小区内起到集中宣传动员的作用。
第八条 住宅摸底要做到不重不漏。摸底调查的调查范围是抽中调查小区内的所有住宅,调查单位是定位在住宅层级。抽中调查小区内的每一个住宅,都要填写一张单独的住宅摸底表。住宅摸底要做到不重不漏,不仅需要清晰界定抽中调查小区的地理边界,同时要正确理解住宅本身的定义,以便确定抽中调查小区内需要填写多少份住宅摸底表。在摸底调查之前,需要精心绘制抽中调查小区的示意图和编制建筑物清查表,其中涉及到的调查小区边界、建筑物的分布、住宅数的标注等信息都是实际组织摸底调查工作的基础。
第九条 努力提高摸底调查的回答率。摸底调查的作用之一就是为一体化居民收支调查的权数计算、样本评估和校准提供基础信息。也就是说,摸底调查本身的回答率决定了摸底调查资料在未来的可用性。在实地开展摸底调查的过程中,要尽最大努力提高摸底调查的回答率。只有经过三次努力后仍然得不到调查户的配合,才能考虑放弃收集住户层次的信息。同时,通过社区或其他途径,搜集住宅层次的基本信息。
第十条 正确填写住宅摸底表。住宅摸底表的调查表虽然不长,但是相对于常规居民收支调查的问卷,其填报对象涉及的层次较多、内部的跳转较为复杂、部分调查指标的理解难度较大。在同一张调查表内,既有住宅层次的指标,又有住户层次的指标;既有所有抽中调查小区都要填写的内容,又有仅隶属于村委会的调查小区要额外填写的内容。在问卷的结构上,根据不同的住宅类型、回答状态和居住类型等指标进行了跳转设计;为了适应样本动态管理的需要,部分指标的设计也是在收支调查的历史上首次出现。这些都增大了摸底调查的难度。因此,访问员在进行实际调查之前必须认真学习和理解方案,在进行实地访问时,严格遵循方案、正确填写住宅摸底表。
第十一条 一体化居民收支调查的样本抽选实施严格的住宅抽样,先抽选住宅,再落实抽中住宅中的调查住户。样本的抽选工作主要分成四个步骤:准备住宅抽样框资料;确定调查小区需要抽选的住宅样本量;按照随机等距方法抽选调查住宅;对于一宅多户的抽中住宅进一步抽选调查住户。
第十二条 在抽选出样本住宅和住户后,对第一年使用的样本住户(轮转组1、2),要进一步落实其记账或记收支问卷。同时,对后四年使用的样本住户(轮转组3、4、5、6)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为后续年份的调查做准备。
1.努力落实抽中住户。如果抽中的住户不愿意接受我们的调查,调查员要尽量取得一些帮助,如由调查户的熟人或朋友介绍、取得社区(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帮助等,来增加该住户接受调查的可能性。同时,调查员应该尽量做调查户的工作,如果不成功,督导员要上门,再不成功则由市县级队领导上门进一步做调查户的工作。如果经过多次努力,该住户仍然拒绝调查,才可考虑放弃。
无论最后是否接受调查,抽中住户的信息都要列入样本管理的范围。
2.拒访户的处理。在落实调查户的过程中,对于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以下简称非农业生产经营户),如果经多次努力仍拒绝记账,则可以适当使用收支问卷,不过收支问卷使用的比例不能超过该省非农业生产经营户的样本量的20%;而农业生产经营户不能使用收支问卷。
如果经多次努力,住户(包括农业生产经营户和非农业生产经营户)仍然拒绝记账或收支问卷调查,则在调查小区的非抽中住宅中寻找一个户籍状况、家庭规模、就业结构、收入水平类似的住户进行替换。例如,某个外来户籍人口组成的住户参加调查确有困难,应该寻找由外来户籍人口组成的、家庭规模、就业结构、收入水平类似的住户进行替换。同时,按照规定的流程在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数据处理程序iHAPS的“更换住宅样本”模块中记录拒访户的替换情况。
3.暂时联系不上或暂时无人居住的抽中住宅的处理。如果抽中的住宅状态为“有人居住,联系不上”或“暂时无人居住的空宅”,不属于拒访,不进行样本替换。该住宅仍要在样本中保留,并对住宅的居住状态进行季度追踪和更新,如果联系上住户或者有新户迁入,则进行相应的调查。例如,某个处于待租状况的出租屋被抽中后,调查员应在下一个季末时重新访问该住宅,如果有新户迁入,则开展相应的调查。
在落实好调查户之后,即可展开开户调查。开户调查的内容包括: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问卷A)和住房和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问卷B)。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十三条 居民收支调查采用日记账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基础数据。其中,居民现金收入与支出、实物收入与支出等内容主要使用记账方式采集。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住房和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情况、社区基本情况及其他民生状况等资料使用问卷调查方式采集。
第十四条 居民收支调查数据采集工作,在已设立国家调查队的县及县级市,由县级国家调查队负责,在未设立国家调查队的县及县级市,由县级统计局(地方调查队)负责;在地级市的市辖区,分省样本由市级国家调查队负责,分市县调查中的扩充样本由市级统计局(地方调查队)负责,但已由国家调查队负责的,维持不变。
第十五条 调查基础数据包括样本信息、调查户记账数据和问卷调查数据。由市县统计机构负责对记账数据进行编码,采用国家统计局编制下发的数据处理程序录入调查基础数据。市、县调查统计机构对录入的数据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六条 调查员首先要确定哪些住户成员的经济活动及其产生的收支项目需要入账,以该成员是否为住户常住成员来决定其收支是否入账。住户常住成员按季度根据A卷进行判定。要求所有常住成员在记账期间的收支都要记入日记账。住户特别注意:农村外出从业的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在外收支不用记入日记账(但该成员在外出从业期间寄回、带回的收入要作为转移性收入记入日记账)。
第十七条 各账不能混记。住户及住户成员的现金收支及社保交纳项目记入《现金收支账》,住户及住户成员得到的实物产品和服务记入《实物产品和服务收入账》,住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各种产品产量和自产自用产品支出情况记入《自产自用实物账》。
现金收支账只反映货币收支的情况,不要把得到的实物产品和服务以及实物产品的自产自用随意作价计入现金收支账。
第十八条 账面要规范。注意账面整洁,字迹要清晰工整,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水芯笔)记账,不能用铅笔、红色笔记账。要如实、详细地逐行记录好每笔账,不要随意改写账目,如确系错误,将错误部分画双横线,然后在同一行的上方记上正确的账目。
第十九条 记账的基本原则是“收付实现制”。按每天实际发生的生活收支逐笔记录,做到日清日结,不重不漏。即住户和住户成员发生的现金收支和实物收支活动要按发生的时间顺序逐笔及时登记,发生一笔记一笔,不要混记(即几种收入或支出情况记在一起)。如遇到赊购时,暂不记账,待实际现金活动发生时,再计入现金账。分期付款的项目,不能一次性计入账内。
第二十条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记账周期(记账日期为自然月1日到当月末)记账,每月末(30或31日)结账,不能提前或拖延日期记账。不要记回忆账(即几天记一次),最好每天能在固定的时间记账(如睡前、饭后、看电视时放广告期间)。为避免在外期间的支出遗忘漏记,在外期间应自带账页记“分账”。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六有六无”的标准记好每一笔账。“六有”即:有日期、有项目摘要、有单位、有数量、有金额、收入项目有成员姓名;“六无”即:无重记、无漏记、无混合账、无假账、无字迹不清、无错栏串格。
账页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或外传。同时县队也要为记账户保守秘密。
第二十二条 问卷调查调查员必须入户。调查员要按照《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的要求,深入到每家每户,通过实地询问和调查收集数据。
调查员应当按照各问卷的填报说明,对问卷中的所有问题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第二十三条 调查员必须当场填报问卷。填报问卷时,可由该户的户主或主要成员作为主要填报对象,按人按项回答,详细填报住户及每位住户成员的情况。调查员要根据填报人的回答,如实填写问卷。如调查户无填报能力或无法准确回答,调查员可以协助调查户进行填报,但填报内容必须获得调查户的认可。
第二十四条 调查问卷必须得到调查户确认。调查员调查完一户后,要对调查问卷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将问卷填写的内容,与调查户进行核对、确认,如有疑问应重新询问落实,如有错误应立即改正。
第四章 数 据 处 理
第二十五条 分省居民收支调查样本和国家调查县所有样本的基础数据,由市、县级队(包括抽中国家调查县的县统计局)直接上报总队;经总队审核后,上报国家统计局住户办;经住户办审核核定后,加上报经总队审核后的分市县扩充样本基础数据汇总后提供给省统计局。
分市县调查中的扩充样本的基础数据由总队牵头,会同省级统计局审核。各县统计局负责承担的分市县扩充样本的基础数据,由县统计局(不包括抽中国家调查县的县统计局)直接报送省统计局,经省统计局审核后提供给总队。市辖区居民收支调查基础数据,在报市级队后,由市队会同市局初审,上报总队,经总队审核后,提供给省统计局。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各级汇总结果根据分户基础数据、采用加权汇总方式生成,各级汇总权数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国家统计局根据省级调查样本数据和相应权数汇总生成全省数据,总队会同省统计局根据市县(区)调查样本数据和国家给定的相应权数加权汇总生成分市、县(区)数据。
第二十七条 收账时要加强人工审核。记账户既是生产经营单位,又是生活消费单位,家庭经济收支活动经常发生。如果记账户思想上有顾虑,收支可能少记、错记或漏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记账户在农忙季节,也难免会出现生产经营活动的漏记、混记现象。为了使调查资料能反映记账户的真实情况,就要对记账户记录的日记账资料进行多方审核,既能提高调查资料的质量,又可节省数据处理的工作量。
每月末,各调查市、县(区)的调查员收取账本时,对记账户登记的现金和实物收支日记账应当进行认真审核与检查,核查内容包括账页是否齐全、登记是否规范、账目登记是否完整,有无重、漏、混记现象等。对于填写不规范和不清楚的账目,调查员要向记账户进行查询确认后,请记账户本人在账页上更改或记录,调查员或辅助调查员不得代替记账户修改或补记。
第二十八条 实物收支账审核方法。
①核实来自单位或雇主的实物产品和服务是否漏记、错记、重记。
②重点检查当年种植的农作物品种与数量是否填写齐全。春播秋种自产自用的种子是否登记入账。
③收获季节要根据播种时的面积、用种情况,核对收获的产品、产量是否准确、齐全,产量与出售、消费和库存是否协调。对应在本期发生的没有登记,不应发生的却记了账目的,要进行核对。如收获季节没有产量、非收获季节记了产量等。
④要根据牲畜的养殖情况,核对饲料用量,防止出现用料过多、过少。
⑤注意对应折算和不应折算的品种进行审核。如棉花按籽棉登记产量和出售量;薯类产量、薯类出售量不折原粮,购买薯类制品要折鲜;出售家畜不折酮体重;家禽按毛重;购买谷物只有谷物制品要求折粮,其余品种不折原粮等。
第二十九条 账页审核流程要求。账页审核要按照先由记账户自审,后由辅助调查员二核,再由县级专业人员终审的步骤进行。
现金收支和实物收支日记账账页的审核要按照先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后审核资料的逻辑性,再审核资料的准确性三个步骤进行。
首先进行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一看现金账和实物账是否齐全;二看分月账页是否齐全;三看有无缺点少户现象;四看各记账户的分月账页日期是否连续,有无缺失;五看单位、数量、备注等应记项目是否齐全。
其次进行资料逻辑性的审核。一看总体收支情况与本户的实际生活状况是否相符;二看当支出大于收入时,检查是否有其他收入来源;三看本月各项收入与前几个月相比有无明显的不同,如发现异常要及时向记账户核实。
最后进行资料准确性的审核。一是根据住户成员和劳动力从业表中的人口、劳动力、是否离退休、从业及生产经营等情况,分析记账户的账目是否符合本户实际。重点审核有无超出(隐瞒)实际承受能力的收入、生产生活支出等现象。二是检查是否存在疙瘩账,即将多笔收支项目记在同一行的情况。
对摘要字迹不清楚、不准确、有疑问的大笔收入和支出,要向记账户进行核实,辅助调查员和县级专业人员不能凭估计和想象修改。
要求对日记账按月进行审核。其优点:一是可以分散工作量;二是可以提高调查资料的时效性;三是有利于指导记账工作,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调查工作质量;四是既可满足季报、年报需要,也可满足临时性对分月资料的需求。
辅助调查员、市县调查人员要全面掌握各记账户的基本情况,增强审核工作的针对性。要发挥辅助调查员对本社区、村(居)委会情况比较了解的优势,把问题消灭在基层。
辅助调查员可根据记账户的记账日期进行审核,如发现记账日期间隔过长,要及时询问记账户,防止出现漏记现象。
第三十条 账页编码方法和要求。使用计算机处理资料时,对各个账目进行分类是通过代码由程序自动识别的,因此,为每个账目编写准确、有效的编码十分重要,它直接影响到生成住户报表的质量和可靠性。账页编码要求由县级专业人员负责完成,要按照以下规范做好编码工作。
①编码人员要认真学习编码手册,熟悉编码内容,了解每笔账目的具体含义,明确编码的类别和归类的使用方法;从国家规定的账页编码表中找出与各个账目相对应的指标编码,填入账页“编码”一栏中。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清醒的头脑,敏捷的反应,才能确保归类准确。
②对现金账和实物账实行一月一编码,其优点:一是有利于将较大的工作量分散到各个月完成;二是使编码人员有一个较为富裕的工作时间,能更准确地为每个账目编写正确的代码。
③编码实际上是账页审核过程的延续,在进行编码的过程中,可对每一笔账进行一次全面审核,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
④确保编码准确。如果几个人员同时编码,遇到不同见解或不明白的问题时,要共同讨论,或与上级调查队联系探讨解决,确保编码准确,切不可凭感觉随便处理问题。
⑤补充填写标准数量。如果记账户记录的收支项目没有采用公制单位,编码人员要在标准数量一栏填写根据公制单位折算后的标准数量。
⑥重点注意:一是生产和生活要分清;二是实物消费与服务性消费要分清;三是收入支出要分清;四是编码要与收入和支出的具体内容相吻合。
⑦为方便编码,提高编码速度和准确性,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常用编码编制成专用编码表,熟记常用编码;对不常用的编码在国家规定的账页编码表中查找。
第三十一条 账页录入方法和要求。录入是对账页审核非常重要的一关。要求在数据处理程序的编码栏录入6位编码。录入既可对原始账进行审核,也可对编码的准确性进行审核。注意:在录入编码时要核对编码与账页摘要是否一致,特别注意收入和支出是否一致。核对编码是否正确。核对单位、数量、金额是否正确。
录入过程中遇到超过计算机控制的数量时,应认真核对,属于录入错误的立即改正,属于记账错误的与记账户核实后改正,情况属实的,可强行通过。每录完一页,要认真核对计算机的合计数与账页的合计数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要重新检查,不论是录入错误,还是账页合计错误都要进行修正,保持计算机合计数与账页合计数的一致性。
账页录入采取手工录入方法,在国家统计局统一编发的iHAPS数据处理程序中进行。县级队应指定专门的计算机管理及操作员来负责两账的录入工作。要求每个月将记账户的现金账资料录入到计算机中,即一月一录入。
第三十二条 程序审核。审核是从平衡关系或逻辑关系上对账页或报表数据进行检查核实,对审核出的问题,认真查询,反复核实,从而发现和纠正原始账页资料中存在的错误,确保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审核的总体要求是做到平衡关系与逻辑关系审核相结合,报表数据与账页数据审核相结合,汇总数据与分户数据审核相结合,总体数据与结构数据审核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 计算生成报表及汇总分组。计算生成报表是指将账页数据和调查表(问卷)数据根据计算公式(*.FMA)加工生成分户报表数据。计算公式由住户办依据方案和国际通行标准统一进行编制,数据处理人员,尤其是总队数据处理人员应熟悉计算公式。计算生成分户报表后,方可进行加权汇总(分组),权数文件由住户办根据抽样框资料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 数据上报。摸底上报内容包括单位名录库(U)文件、住宅名录库(S)文件(含摸底数据)、调查小区地图和建筑物清查表(M)文件。
季度上报内容,包括单位名录库(U)文件、住宅名录库(S)文件(含摸底表更新数据)、账页数据(A)文件、问卷数据(Q)文件(含样本信息)、报表数据(D、R)文件。
年度上报内容与季度相同,只是问卷和账页数据量更多一些,同时还包括价格文件(P)。
各市县级队应按时按要求将数据上报至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
第五章 样 本 管 理
第三十五条 为切实加强居民收支调查基础工作,提高调查样本代表性和抽样调查效率,提高居民收支调查工作质量,须加强对居民收支调查样本的管理工作,以实现调查样本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在国家统计局新的居民收支调查样本管理办法实施之前,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和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安徽分市县居民收支调查实施方案》中的要求,对市、县居民收支调查样本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分省居民收支调查小区未经国家统计局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分市县居民收支调查扩充样本小区未经总队会同省统计局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分省居民收支调查小区变更,由市县级队或繁昌县统计局按照样本管理权限及时与总队居民收支处联系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总队居民收支处提出具体处理方案并书面请示国家统计局住户办批准同意之后,方可调整。
对于扩充样本调查小区,须由市县级队、县(市)统计局按照《安徽分市县居民收支调查实施方案》规定的管理权限提出变更意见书面报总队或省统计局,经批准同意并由国家统计局住户办调整相关汇总权数等之后才能变动。
市县队、县(市)统计局报送的请示报告,须包括变动原因及处理意见,并附政府行政文件记录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调查小区发生以下两种情况,需要及时进行变更:
1.因拆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所导致的调查小区必须更换的情况
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的调查小区一经确定,原则上5年保持不变。如果因拆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调查小区必须更换的情况,应由省级总队向国家统计局居民收支调查办公室提出书面请示,待住户办批复通过后,再进行替换。
请示内容应包括:(1)原小区代码及不能继续调查的原因。对于调查小区要拆迁的情况,需上报拆迁证明及相关文件;(2)替换小区的代码、原小区和替换小区情况对比等。
对于调查小区要拆迁的情况,应在当地民政部门的行政记录中,选择最新建立的村(居)委会中的一个调查小区作为替代小区。
对于其他原因需替换小区的,原则上从国家统计局住户办下发的备选样本文件中,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选择。如果备选样本中没有可以调查的小区,则在相同的层内(u层/ur层/r层)和同一村/居委会或同一乡镇/街道中,按照地址码就近和经济状况相当的原则选择。替换小区的住宅数应该不少于80宅,以满足样本轮换的需要。
新替换小区在开展摸底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样本住宅的抽选。
2.调查小区内新增住宅非常多的情况
抽中调查小区的住宅数每年跟踪一次。如果调查小区新增住宅非常多,则新增住宅也要有被抽中的概率,以保证样本的代表性。具体方法是:当新建住宅数超过样本抽选年(比如2012年)总的住宅数时,则在剔除已调查过的样本住宅后,按照相同的方法,在对新增住宅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重新抽选样本住宅。
第三十八条 调查住宅替换和调查户调整管理。市县居民收支调查样本抽选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要求来实施。抽中样本住宅在调查期内将始终跟踪,一般无需进行住宅替换和调整调查户,对于确需替换住宅和调整调查户的应及时请示总队或省统计局。
第三十九条 密切跟踪样本变化。当调查住宅和调查户突然发生变动或者将要发生变动,需要对调查住宅替换和调查户调整时,应及时进行住宅替换和调整调查户。
为了及时掌握调查住宅和调查户变动情况,市、县级队和有关县(市)统计局应加强与调查户沟通联系,及时掌握调查户变动情况。在每季度末填写问卷A时,对于居住时间将不超过一个半月的调查户应尽可能了解和掌握他们的去向及原因。如果已经预知该调查户在下季度确定要搬迁,可以提早进行预处理。
第四十条 请示提出单位和批准单位。换宅比例低于10%的,由市、县级国家调查队或县(市)统计局按照要求进行换宅换户,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省级备案。超过10%的,由市、县级队或者有关县(市)统计局提出变更方案并请示省级主管单位批准。
分省居民收支调查样本调查户调整由总队批准并报国家统计局居民收支调查办公室备案;分市县居民收支调查扩充样本调查户调整由总队会同省统计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 请示和批准时间。一般按照季度为周期在调查季度的第一个月(3月、6月、9月和12月)上旬书面请示省级批准单位;情况紧急的样本变更应及时提出。省级单位一般在收到请示之后15个工作日作出批复。
第四十二条 替换和调整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必须及时进行样本住宅替换和调整调查户:
1.农业经营户自然迁出。在一宅一户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调查户迁出,需要及时调整调查户。若本住宅内有新调查户迁入,无需进行样本住宅替换,仅调整调查户;若无新住户迁入,则需要进行样本住宅替换和调查户替换。
一宅多户的调查住宅中,在某调查户发生自然迁出之后,只要住宅内尚有住户就无需替换住宅,但须替补调查户。
2.农业经营户举家外出从业。从事农业经营的调查户举家外出从业,若能确定样本户在未来一年不能再进行记账调查,即使在未来一年内可能回到本住宅几次或者住宅中有未成年人居住,应作换宅换户处理。
3.农业经营户拒访。住宅内所有农业经营户经过多次做工作之后仍都不愿意接受调查,应替换调查住宅和调查户。
4.非农业经营户拒访。非农业经营户坚决拒绝记账调查,但是愿意接受季末一次性入户访问调查的,仍然不能视为拒访,可以使用C问卷进行调查。
5.非农业经营户迁出且住宅转变为非住宅。调查户迁出之后住宅转变成生产经营用房、办公用房等“非调查对象”的,需要进行住宅替换和调查户调整。
6.一年以上无人居住的空宅。无人居住时间超过一年或不到一年,但能够确定未来一年内不可能有住户入住的,应进行调查住宅替换。如调查户购买新住宅并迁入新住宅之后并不打算出租或出售原住宅,即使该住宅可能偶尔被用来供来访亲友使用,就视为一年以上无人居住的空宅,需进行样本住宅替换。
第四十三条 对于换入调查户的要求。确要对原住宅和原住户进行替换,应在本调查小区非抽中住宅中寻找一个和原住宅和原住户类似的进行替换。
1.住宅大体相当。住房面积和住房空间样式等应基本一致。
2.家庭规模和结构应相同。换入户家庭常住人口应与原调查户相同,结构也应一致。
3.就业结构应相似。从业人数、从事的行业、职业应基本一致。特别是对住户收入和支出产生重要影响的行业和职业构成应一致。
4.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基本相当。主要耐用消费品及其使用情况应大体相当,如家用汽车、中高档乐器、中高档健身器材和计算机拥有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请示内容和上报。替换调查住宅和调查户的请示需包括附件《安徽分市县居民收支调查替换调查住宅评估表》。
分省样本调整请示直接向总队提出,并及时将请示报告及附件的电子版文件报送总队居民收支调查处(FTP:/上报/换宅换户说明报告/)。分市县扩充样本调整请示总队会同省统计局批准。请示除书面报告外,还需同时将电子版文件报送总队居民收支调查处和省局农村处FTP指定文件夹中。
第四十五条 iHAPS程序中的样本管理。居民收支调查程序样本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调查样本、更新住宅摸底表、修订样本管理表和拒访换宅换户等。
1.建立摸底住宅名录库。收集各调查小区及所有住宅的信息,包括摸底数据,构建住宅名录库。住宅名录主要包括住宅地址和编码,以及访问员信息等,一个住宅一行。住宅名录库实行年度更新。
2.确定调查样本。实际参加调查的样本构成样本名录库,通过“选择”操作,从住宅名录库中摘取。年初选择本年度调查的两个样本轮转组。更新样本住宅的摸底表。对样本住宅进行开户。转录住宅名录库中的样本信息,生成样本管理表,实现样本住宅从住宅名录库到样本名录库的迁移。
3.填写样本管理表。样本名录库以样本管理表的形式呈现,包括调查小区样本名录、住宅样本名录和住户样本名录。调查小区样本名录和住宅样本名录的信息,直接从住宅名录转录。住户样本名录由样本住宅的调查户构成。作为住宅名录库的一个子集,在形式上,与住宅名录库相似。
4.拒访处理。在开户和常规调查中出现拒访情况时实施换宅换户。换户时,新户使用老户的样本位置,但新老调查户的样本ID是不同的。计算汇总时,老户的收支数据会合并到新户的报表数据中,但新老调查户的基础数据是按照样本ID分别存储的。
第四十六条 程序样本管理中摸底表的更新。执行“选择本期样本”操作前,请先集中检查修订拟选样本组的摸底表。在完成“选择本期样本”操作后,如果发现遗忘或遗漏了摸底表修订操作,要在补充操作完成后,执行“更新本期样本”,否则,更新了摸底数据不会自动同步到样本名录库(样本管理表)中。
在开户或后续调查中,发生住户迁入、迁出等情况时,要及时更新住宅摸底表,并在操作完成后,执行“更新本期样本”,以便把更新了的住宅和住户信息,转录到样本库名录(样本管理表)中。
摸底表的集中修订和补充修订,都要在当前任务下进行,不宜改选到最初的“摸底任务”下。比如,2013年一季度,要把iHAPS的当前年度改选为“2013年”、把当前任务改选为“一季度”,然后再进行摸底表的修订操作。
第四十七条 根据样本动态管理的要求,每个季度需对样本住宅内的住户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在程序中更新样本住宅的摸底表信息。
1.季度更新样本住宅的摸底调查表。摸底表的季度更新只针对抽中的样本住宅,并且只需更新M2模块中的部分信息,M1和M3的信息无需更新。
对于供集体居住的住宅,只需要更新M201、M202和M203这三个指标。
对于供家庭居住的住宅,只需要更新M201、M202、M203和 M206。对于上季度已经在该住宅中的住户,不需要更新M204-M214等其他信息。
其中住户编码的填写需要注意:如果住户迁出,住户编码依然保留;如果有新户迁入,应在原有住户的编码基础上顺延续编。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M201的涵义与之前针对调查小区内所有住宅进行的一次性摸底调查的涵义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不再是针对摸底调查,而是针对常规调查的一个回答状态,以满足常规调查中样本动态管理的需要。
当调查住宅的回答状态为②⑤⑥时,必须进行替换操作,具体要求与在抽样时落实调查户阶段的要求相同。当调查住宅的回答状态为③④时,是否进行替换操作要视该住宅内的原有调查户是否为农业生产经营户来确定(实际操作中的时间关系)。
2.样本住宅内发生住户自然迁入迁出时的处理。某个住宅(包括空宅)有新户迁入时,必须及时更新摸底表,修改宅内户数,将新户的信息添加到摸底表中(M2部分)。摸底表更新完成后,点击“主菜单à账页à更新本期样本”,将新户的名录信息转录到样本名录库中。当一个空宅有住户迁入时,随即开展调查;相反,当一个住宅因迁出而变成空宅时,如非农业经营户,不可换宅,而应跟踪观察,等待新户迁入。
某个调查户迁出时,也要更新相应住宅的摸底表。迁出户的信息保留在摸底表中,只将M206改为3,并修正宅内户数。之后,再修订样本管理表中的调查完成情况(改为2)和住户状态码(改为2)。
宅内户数是宅内实际居住的住户数,有住户迁入迁出时修订M203。因迁入迁出而使宅内的调查户变化时,不要忘记点击“主菜单à账页à更新本期样本”。如果修订后的宅内户数超过2户,必须修订M215,注明谁是调查户。如果宅内户数不超过2,则默认除迁出户之外的所有住户都是调查户。
第四十八条 住户程序中换宅换小区的管理维护。换小区、换住宅的操作,必须在选择本期样本或转录上期样本之后进行。操作按钮设置在样本管理窗口,在选择或转录操作完成前,无法进入。
操作步骤是,先点击样本管理窗口右上角的“换小区”或“换住宅”按钮,再在弹出的对话框中点选新老样本,再填写新宅开户时间,再点击“替换”按钮,最后点击“关闭”按钮,返回样本管理表。
对于拒访,分两种情况处理:(1)宅内住户全部拒访时,换宅;(2)本宅内部分住户拒访时,不换宅。
对于自然退出,比如调查户迁出,也分两种情况处理:(1)农业经营户迁出时,换户,但迁入户不调查。(2)其他户迁出,不换户,迁入户要调查。
1.换住宅。只有当一个住宅的所有住户都拒访时才可换户,实际上,换户就是替换住宅。换住宅时,新宅从同一调查小区未经编组和未经开户的住宅中选取,包括“暂时无人居住”的住宅,但不包括已经拒访过或曾经参与调查但现在已经退出调查的老宅。换宅操作完成后,新宅自动复制老宅的样本位置,新户的样本位置根据住宅样本位置自动计算。
2.换小区。需要换小区时,必须事先完成以下操作:
(1)完成新调查小区的摸底调查;
(2)把新小区的名录信息添加到住宅名录库中;
(3)完成新小区摸底数据的录入及审核,
(4)完成新小区的住宅抽样和编组。其中,新小区添加到调查小区名录表中,调查小区顺序码顺延,状态码留空。新小区的住宅添加到住宅名录表中,住宅编码从1开始顺编,状态码留空。录入审核摸底数据并在住宅抽样后,录入样本轮转组编码,填写是否调查户(M215)。
换小区时,新小区从调查小区名录中状态码为空的调查小区中挑选。换小区操作完成后,新小区自动复制老村的样本位置,制度规定的2个样本组自动进入本期样本。换小区操作完成后,如同“选择本期样本”完成后一样,对于开户拒访的进行换户。
第六章 数据质量评估
第四十九条 数据质量评估原则。
1.采取市级和县级自评与省级复核评估相结合的原则。评估过程中将始终以对源头数据评估为基础,重视“双基”和把握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市级和县级重点评估基础数据的真实性,省级评估在重视基础数据评估的基础上重点把握趋势性和协调性。
2.以对居民收支调查核心指标评估为主、兼顾对其他指标评估为辅的原则。无论自评还是复核评估,都应以对居民收入评估为重点,同时兼顾居民收支调查其他指标评估。
3.以对数据收集、整理和上报等住户数据生产过程评估为重点,同时关注数据管理制度建设和工作规范的原则。
第五十条 评估范围及组织实施。开展城乡一体化居民收支调查(以下简称居民收支调查)的县(市、区以及各类县级管理区)都是居民收支调查数据自评和省级评估范围。
县(市)居民收支调查数据自评由县级队和有关县(市)统计局负责实施。
市辖区和各类县级管理区居民收支调查数据自评由市级队负责。
总队会同省统计局对所有市级、县级分市县居民收支调查数据进行复核评估。
各市县级统计局须协助开展居民收支调查数据自评工作。
第五十一条 样本代表性评估。主要分析样本构成与总体构成的一致性。重点对样本住宅中普通住宅占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平方米住户比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75平方米住户比重、成员为2人及以下住户比重、成员为5人以上住户比重、户籍登记地在本地住户比重、拥有汽车户比重、替换住宅比重进行评估。样本代表性评估主要用调查住宅和调查户当期数据与摸底调查数据进行比较。分县样本评估指标差异率一般应控制在±10%以内。
第五十二条 调查工作质量评估。通过对居民收支调查基础工作检查、对居民收支调查报表制度和居民收支调查方案执行情况检查以及对上报数据质量检查,评估居民收支调查工作质量。居民收支调查工作质量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调查样本管理质量评估。重点检查未按规定替换样本住宅数量和有效样本数量。样本住宅调整一般应控制在10%以内,有效住宅样本量占比一般不低于10%,要杜绝非正常替换住宅发生。
2.数据采集质量评估。主要评估调查户记账质量。抽取部分日记账逐项、逐笔与调查户核实,重点检查大笔收支漏记笔数、与实际不符账笔数、未记满全月账的调查户数。
3.“账机一致性”评估。抽取部分计算机中账页数据,逐项、逐笔与调查户日记账比较。检查录入数据是否与日记账相符,以检查编码错误、录入错误以及人为调整日记账数据现象。
4.住户数据内部一致性评估。通过对调查户数据内部之间逻辑关系审核评估居民收支调查数据质量。
(1)评估时期数据一致性。季度住户数据之间、全年住户数据与季度数据之间有一定逻辑关系。
(2)评估工资性收入合理性。工资性收入应与调查户就业人口、就业时间、从业行业和职业等相吻合。
(3)评估生产经营收入。重点检查经营收入与生产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拥有量之间关系应在合理范围。
(4)评估财产净收入。应检查调查户财产收入与债权、资产出让和入股、财产性支出之间对应关系。
(5)评估转移性收入。应检查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政策性生活补贴、报销医疗费、农村外出从业人员寄回带回收入与住户成员从业状况是否相符。
(6)评估生活消费支出。应检查实物消费量与生产量、购买量、调查户收入水平匹配性。
(7)评估期末固定资产数量、耐用消费品拥有量等存量指标。应检查与期内购置量以及现金支出是否吻合一致。
5.调查数据与社会经济发展协调性评估。
(1)居民收入增减变化应与生产总值增减趋势一致。
(2)居民工资性收入变化应与当地工资政策、企业发展等一致。
(3)经营收入应与产品产量、产品价格、生产经营税费支出等应一致。
(4)非农业收入变化应与当地二三产业发展相一致。
(5)惠民政策可能增加一些居民收入;产业发展政策可能影响到一部分居民收入增长。
6.偶然因素、特殊因素评估
在对住户原始数据准确性和真实性检查的同时,还应考虑偶然因素、特殊因素影响,应剔除不可比因素影响。
第五十三条 评估频率和上报。分县(市、区)居民收支调查数据评估按季(年)度进行。各地自评报告及《居民收支调查数据评估计分表》作为季(年)报数据的一部分同时上报。
总队负责分省居民收支调查数据评估,并会同省统计局负责对分市县居民收支调查数据进行复核评估。
复核评估根据样本摸底数据、分月数据审核以及居民收支调查工作检查等,复查各地的自评报告及附件的真实性,评判各地当期居民收支调查工作质量和数据质量。
第五十四条 评估结果的使用。评估结果将作为核定各地数据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对各地居民收支调查工作年度考核。
总队会同省统计局对复核评估中发现影响全省数据的重大问题将通报批评;对有人为修改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年度评比资格,并追究责任。对于居民收支调查数据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将责成改正。拒不改正或不执行《安徽省分市县居民收支调查实施方案》等规定的将不发布其居民收支调查数据。
第七章 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及检查办法
第五十五条 居民收支调查从方案设计、抽选样本、数据采集和处理、样本管理、数据评估、组织培训等环节实行严格的全流程管理。对调查样本代表性进行评估和校准,对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对市县居民收支调查专业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量化考核,加强对调查过程的各个环节监督、检查和指导。
总队将会同省统计局制定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数据质量管理,确保分市县数据在人均水平和增长速度上与国家统计局反馈的省级抽样调查数据基本衔接。
第五十六条 辅助调查员的数据质量控制职责。辅助调查员应每月多次定期访户,督促调查户认真记账。对于记账质量不高的调查户,要重点进行辅导帮助,协助其记好收支账,并认真做好访户记录,及时向市县调查员汇报。
访户过程中遇到不配合的调查户,要进行说服动员工作,如因不可抗拒因素、三次以上入户拒绝接受调查、确实需要换户的,必须报告调查员。市县级统计机构须按照《安徽分市县居民收支调查样本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报告省级统计机构,经省级统计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换户。辅助调查员不得擅自更换调查样本,不得私自更改记账。
辅助调查员在收取账本时,应检查记账项目的日期、数量、金额、计量单位是否完整齐全,折算是否合理,账本结算日期是否符合规定的调查期。通过核对记账笔数、有无集中回忆记账、按小类混合记账等情况,判断调查户记账是否认真、真实。重点检查:
①工资性收入记账是应发数,不是实发数。
②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经营收入是否漏记,是否扣除经营费用支出,记入净收入。
③出租房屋收入、利息收入是否计入财产性收入中。
④单位代扣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障支出、个人所得税、银行代收的电话费、水费、电费、煤气费、利息税、党团费等指标是否漏记或错记。
第五十七条 市县统计机构和人员的数据质量控制职责。市县调查人员担负着调查户的抽选、轮换,现场调查的组织实施,以及调查数据的审核、汇总、上报和评估等工作任务,在调查数据质量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1.市县调查人员应加强对数据收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账本应做到分工明确,专人管理。检查辅助调查员的访问技巧及沟通能力,检查收账执行情况,核实辅助调查员是否按制度规定对调查户进行家访,每月访户次数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如实按时填写访户记录。通过检查账本的记账笔数、记账质量以及调查户基本情况卡片质量,衡量辅助调查员的工作态度是否认真、负责。
2.市县队领导和调查人员应加强入户回访检查。
⑴市县队领导每年按10%比例进行抽访。通过入户回访,详细了解调查户家庭状况,检查访户制度执行情况,核实记账本记账质量。同时定期通过交流谈心、赠送慰问品等方式增进与调查户的人文感情,有效提高调查户的支持与配合程度。
⑵市县队调查人员每月按10%比例进行回访。回访的重点主要包括记账笔数明显偏低、机表数据不一致、审核发现较多问题,月度发生较大数额收支、月度家庭人口数发生较大变化以及调查员认为有必要进行回访的调查户。回访期间应详细了解调查户的家庭状况、人口情况、收入情况、记账情况等信息,耐心细致地解答调查户提出的问题。对发现的记账问题应及时指出更正。对配合程度低、记账质量差、发现问题较多的记账户应增加回访次数,加强宣传辅导,争取理解支持。每月回访完毕后,及时将回访结果记录在相应访户台账上。
3.市县统计机构应加强对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应定期组织调查员对账本编码情况进行互审,包括账本审核及录入审核。要求每季度组织调查员互查账本的10%—20%,编码差错率应控制在3‰以内,录入差错率应控制在3‰以内。抽查范围应包括所有编码录入人员。要对差错进行分类,着重检查普遍性差错,找出工作薄弱环节。
第五十八条 数据质量检查的组织实施
1.各市、县每季自查。各市、县应每季按上述检查内容自查。自查的重点是对账本、台账和分户资料质量的检查。要求各市、县随机抽取当季10%的账本,分别进行“账本质量”、“分类编码”、“录入汇总”等检查。
2.总队对居民收支调查网点的基础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总队每年对市、县进行复查。除检查各市、县自查效果外,同时核实各市、县样本代表性资料和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掌握居民收支调查各环节带普遍性的问题。检查情况将作为全年居民收支调查专业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数据发布
第五十九条 居民收支调查结果数据按年度和季度发布。季度主要发布居民现金收支数据,其余数据按年度发布。
全国和分省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分市数据由总队会同省级统计局发布。分县数据的发布方式由总队会同省级统计局确定。
分市县居民收支调查数据按照自上而下的原则,在国家统计局发布分省数据后,由总队会同省统计局对外发布16个市的数据,同时向市反馈县(市、区)汇总数据。县(市、区)数据由市级调查队会同市统计局共同对外发布。发布分市县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时,只发布合计数及其一级分类指标。
第六十条 为实现新旧样本数据的平稳过渡,利用一体化居民收支调查样本数据(以下简称新样本数据)生成老口径城乡居民收支数据时,原则上采用与2011—2012年度城乡居民收支调查样本(分别简称老城镇样本和老农村样本)范围一致的样本参与计算。国家统计局住户办将在对老城镇和老农村样本的抽选过程与分布情况加以评估的基础上,分省确定老城镇和老农村的范围,包括地域范围、户籍范围、人口范围等,作为新样本数据按照老口径汇总时的可比范围依据。
第九章 工 作 职 责
第六十一条 调查员职责。调查员是指县级以上统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业务综合素质的高低和责任心的强弱,直接影响调查工作的质量优劣。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严格执行居民收支调查有关制度,自觉遵守调查工作组织纪律。
2.熟练掌握调查工作程序和操作技能,不断拓展业务知识面,努力提高综合业务能力。
3.对辅助调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指导辅助调查员开展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其访户技能。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及时掌握辅助调查员的工作状态,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4.坚持深入调查户开展访户工作,了解掌握调查户开户过程中碰到的各种情况,进行业务培训,及时解答记账户记账过程中提出的各类问题,监督检查记账补贴发放是否到位?并认真做好访户记录。
5.严格执行基础数据审查制度,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居民收支调查数据来自调查户的记账,数据真实可靠,按时上报数据、说明和数据质量评估报告。
6.严格执行各项“台账”制度,每项调查结束后,负责完成调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及时写出简要分析或说明。
7.认真开展信息和分析工作,确保信息和分析内容的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8.做好原始调查资料的保密工作,不得向其他单位及个人泄露调查信息。
第六十二条 辅助调查员职责。辅助调查员是源头数据生产的主要责任人,肩负着重要的调查任务和重大的数据质量责任。为此,务必把好辅助调查员的选拔关,落实好辅助调查员的工作待遇,解决辅助调查员必备的工作条件,其职责如下:
1.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严格执行居民收支调查方案制度,自觉遵守调查工作组织纪律。
2.辅助调查员必须坚持直接访户的原则,根据规定应每月多次定期访户,对于记账较差或无记账能力的调查户,应加强访户,辅助记账。同时,辅导调查户记帐,尤其对记帐困难和记帐质量不高的调查户,应突出加强访户,加大入户频率,及时解决记账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伪造、虚报、瞒报原始数据,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3.了解居民收支调查方案,熟练掌握记账方法和辅导调查户记账的技能。
4.根据《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的规定采集数据。及时了解掌握调查户的家庭人口、就业人口、居住状况、收支结构及耐用消费品增减变化等基本情况,认真进行访户,做好访户记录和调查户基本情况收支台账,及时更新住户基本情况资料台账,每月按时收缴和发放调查户的日记账簿。
5.指导、帮助和督促统计调查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调查资料。辅助调查员应每月多次定期入户访问,检查、指导和督促调查户记账,对错记、漏记、混记的账目,每周提醒、督促调查户一次,及时发现问题,现场核实,纠正记账差错;辅助无记账能力的调查户记账,接受调查户的咨询;收回记账本时对记账本进行现场审核、检查,检查收支是否平衡,是否有漏记等现象,找出存在的问题,帮助调查户提高记账水平。
6.准时上报调查资料,及时将调查报表和调查户记好的账本上报市县统计机构。
7.积极向调查户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开展居民收支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与作用,加强和调查户的沟通和交流,做好调查户的思想工作,及时向调查户传达调查队(统计局)对记账和有关调查工作的要求,向县级队(统计局)反映调查户记账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记账和调查工作的质量。
8.保存好调查数据资料,保守调查对象的秘密,不得向其他单位及个人泄露调查信息。
第十章 调查资料管理
加强调查资料的管理,及时做好相应台账的整理、归档工作,有效开展调查数据后期开发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居民收支调查的社会价值。
第六十三条 管理内容。涵盖所有本专业调查相关资料及居民收支调查台账。其中调查台账包括:住户基本情况一览表、辅助调查员情况、人口变动情况、耐用消费品变动情况、主要收支指标、当月大笔金额收支情况、奇异单价说明、换宅换户情况、家用汽车购买情况、调查资料分析、下发通知、文件资料台帐、信息上报及采用情况、报表说明、审核清单、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年报资料等。
第六十四条 管理方法。按照要求各类台账需要建立纸介质及电子文档介质两种方式。年报结束后需按照类别分别进行装订成册和刻盘保存。
所有调查资料应全部装订或刻盘留存,期间不应有人为涂改现象,并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妥善保管,确保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整洁性和规范性。
第六十五条 借阅与移交。归档后的调查资料实行专人保管,调查单位内部人员查阅要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使用;调查单位外部人员借阅则须办理借阅手续并经领导签字后方可借阅。当更换资料保管人员时须要在核对、查清资料的基础上,正式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十六条 保密与管理。严格保管原始资料,不得泄漏调查对象的收支及家庭状况。调查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程由国家统计局泗县调查队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统计局泗县调查队
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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