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解读《泗县应急管理局关于首次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
2020年8月,我局经研究,制定了《关于首次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为了便于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意见》相关内容,现就《意见》出台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今年以来,随着国际贸易摩擦的不断,给国内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加之今年疫情影响,我县企业(个体)发展形势不容乐观。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精神,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建立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和免责清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基础上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文件内容
《意见》共分为4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内涵及适用条件、工作要求,下面重点就工作原则、内涵及适用条件2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工作原则。共有3方面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管,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诚实守信。要求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原则上批评教育、承诺改正即可,实行有条件首错免罚。
(二)内涵及适用条件。明确了可以适用首次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告知承诺制知承诺制的范围: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单位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规定可以处罚而非必须处罚的前提下,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同时,对适用条件也进行了明确:1.最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被依法纳入“黑名单”或者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2.违法违规行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所列情形,情节轻微,不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3.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4.具备整改条件,且当事人愿意承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并签署承诺书;5.执法人员依法下达限期整改指令。6.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如对本解读有疑问,请与本单位联系,联系电话0557-7016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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