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
县属国有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泗政办秘〔202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意见》已经2021年1月15日县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
租赁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宿政秘〔2017〕98号)等相关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创新,切实加强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逐步规范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租赁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市场化定价,依法依规、按照程序规范实施,实现国有资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促进我县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经营性资产租赁范围
本意见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是指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投资公司)将拥有所有权的非流动性资产和县政府授权管理的资产(商业服务性用房、老办公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土地使用权、设施设备、临时构建物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性资产不得租赁:
(一)依法被查封冻结的;
(二)纳入征迁计划,近期内实施的;
(三)已纳入近期改制重组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租赁的其他情形的。
三、国有企业(国有投资公司)资产管理运营职责
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投资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设立资产运营管理部,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台账。具体职责是:做好租赁资产的清查核实、登记和上报工作;负责组织租赁资产的评估工作;按相关规定拟定租赁资产底价和报审报批工作;负责向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相关材料、做好公开招租工作;负责组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负责租赁资产的维保管理工作;负责租赁资产租金及其相关费用催收并上缴财政专户;负责资产出租出借、安全检查与巡查、租赁资产腾退与核实;负责以法律途径解决资产租赁纠纷等工作;做好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归档工作。
四、资产租赁方式
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投资公司)的经营性资产租赁分为公开招租和协议租赁。
公开招租的资产包括:合同到期的非住宅类经营性资产;闲置的资产。公开招租的意向承租人一般应不少于3人;达不到3人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的,经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可实行协议租赁。
协议租赁的资产包括:经县政府批准用于社会公益性事业等形式的资产租赁;年租金市场评估在3万元以下的经营性资产;因历史原因与他人资产形成经营整体,无法单独拆分公开招租的;经公开招租后流拍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或不能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
五、资产租赁流程
(一)资产信息管理。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投资公司)要建立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台账,定期清查核实,如实反映增减变化,准确及时将资产信息逐条逐项录入县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主动接受监管。
(二)列出到期资产清单。由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投资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运营实时动态,列出资产租赁清单。
(三)租赁价格评估。对拟租赁的经营性资产,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投资公司)原则上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市场年租赁价格。对面积小且位置偏远、市场价值较低的资产也可以采取市场询价方式进行,但询价不得少于3人。拟租赁的经营性资产租赁价格评估报告成果或询价资料必须报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四)确定招租底价。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投资公司)应采用第三方评估、市场询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确定招租底价。依据拟租赁经营性资产评估报告成果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确定公开招租底价,招租底价不能低于评估值。
(五)坚持优先原则。为减少资产闲置,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投资公司)应于资产租赁合同到期前60天内向原承租人送达资产租赁合同到期通知书,征求承租意向,原承租人在公开招租的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六)发布招租信息。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投资公司)应及时在县级以上媒体发布资产招租信息,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审核与备案。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投资公司)应按月汇总意见报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对拟公开招租的、拟协议租赁的分别报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和审核。
(八)明确租赁年限。出租资产面积50㎡以下的,租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含3年);50㎡至200㎡的,租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含5年);超过5年的报县政府审批。
(九)合同签订。资产出租时,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投资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资产出租合同,内容包括:出租资产状况,出租用途,出租期限,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并特别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如承租人擅自改变承租用途或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企业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六、租金收入管理
国有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投资公司)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移交出租资产标的物后,按合同约定期限缴清租金及相关费用。租期超过1年的,承租人在上年合同期末月缴清下一年租期的租金及相关费用。
租金收入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直接缴入县财政非税专户,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投资公司)向承租人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投资公司)需保障资产运营、维护等费用,县财政局将此费用纳入县级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七、监督管理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投资公司)资产运营的监管,依托国有经营性资产信息管理数据平台,加强日常管理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约谈和督办,年终起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县政府报告。
对在资产租赁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或履职不到位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八、附则
本意见由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前已经出租、租赁期尚未届满的资产,维持原租约至租期届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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