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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行政处罚-自然人5.6-5.11

发表时间:2024-05-11 16:49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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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类别2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备注 权责事项名称 公示期限
杜*松 身份证 330724********1815 泗卫医罚(2024)6号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个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擅自在泗县刘圩镇刘圩街刘大路自己家中开展口腔诊疗执业活动,收取患者刘某某现金200元,马某某现金200元的牙科诊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 2024-05-07 2099-12-31 行政处罚 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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