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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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营运车辆登记表 | 必要 | 原件2份 | 真实有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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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真实有效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真实有效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信用免交、信用后补 | 原件1份 | 真实有效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非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真实有效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真实有效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第三者责任保险 | 非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真实有效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车辆承运人责任险 | 非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真实有效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车辆承运人交强险 | 非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真实有效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授权委托书 | 非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真实有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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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照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真实有效 | 示例样表 | 查看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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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0个工作日 | 泗县交通运输局 | 王瑞雨/朱大圣 | 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 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确定审查方式,打印带二维码的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并包括以下内容:事项名称、办件编号、申请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材料清单(或加盖注有“所有材料齐全”字样的印章)、受理时间、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批准文书发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方式、收费状况等信息。对于事项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的,应在受理通知书上注明(包括所需时限),告知申请人。 受理不通过,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提供事项名称、办件编号、受理时间、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不予受理理由和依据等信息,并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送达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齐补正通知书应提供办件编号、受理时间、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承诺办结时限、需补齐补正材料目录以及每个材料所需的数量、性质(原件或复印件)、如何补正等信息。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后再来办理时,可直接调出补齐补正办件继续办理。 网上办理的,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渠道告知申请人。 能够当即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可直接出具批准证件文本,不再出具受理通知书。依法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上报的,受理通知书由下级行政机关出具。为了方便申请人,由下级行政机关代办转报并由上级机关出具受理通知书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实施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代办转报,一般不超过5日。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应当即出具受理单。 | 无 |
审查 | 5个工作日 | 泗县交通运输局 | 宋瑞芳/倪洋/郝道宇/王瑞雨 | 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 审查方式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招标与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集体审查;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 实施机关应明确采取具体审查方式的依据和理由,细化权限边界以及每个审查环节的前后置条件,避免功能雷同的重复审查。同时,应将总时限合理划分到每个审查环节。量化审查工作细则,实施机关可结合实际制作能够体现流程及职责的表单。审查方式应明确:适用情形、法定审查内容、审查评判依据、审查程序、审查期限、各级审查人责任、审查意见(结论)、收费等。还应明确注意事项及不当审查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对于共同决定的,由牵头的实施机关(或最终决定机关)负责组织协调,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牵头的实施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各自的职责、配合节点、材料流转需满足的具体要求、返回意见的要求和时限等。对于需要逐级审核的事项,各级审查人员应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批准的审查。依法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实施机关决定的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及时上报。上报材料应包含全部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 无 |
办结 | 5个工作日 | 泗县交通运输局 | 王瑞雨/朱大圣 | 政务服务综合窗口 | 对申材料统一妥善保管并归档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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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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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 |
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