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清单名称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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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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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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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800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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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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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1324581526923T4000168006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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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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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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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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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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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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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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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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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
泗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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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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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泗县文化和旅游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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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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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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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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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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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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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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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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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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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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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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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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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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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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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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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网址(http://sz.ahzwfw.gov.cn/)、预约电话(0557-7095338)、预约地点(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一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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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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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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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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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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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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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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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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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0557-7358008
|
咨询方式 |
0557-702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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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1.所有提供的申请材料要素齐全,数量充足;
2.所有涉及的证件证书须合法,在有效期内;
3.所有需要市县等部门确认的材料,须有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4.所有申请事项需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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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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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24年1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助。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防范安全风险,并督促指导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履行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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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清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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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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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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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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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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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编码 |
11341324581526923T4000168006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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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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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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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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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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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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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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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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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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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
泗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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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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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泗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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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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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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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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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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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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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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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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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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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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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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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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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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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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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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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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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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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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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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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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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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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约渠道 |
预约网址(http://sz.ahzwfw.gov.cn/)、预约电话(0557-7095338)、预约地点(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一楼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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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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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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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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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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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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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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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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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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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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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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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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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1.所有提供的申请材料要素齐全,数量充足;
2.所有涉及的证件证书须合法,在有效期内;
3.所有需要市县等部门确认的材料,须有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4.所有申请事项需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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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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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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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 文物维修方案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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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合法有效,真实准确。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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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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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泗县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安徽政务服务网站https://www.ahzwfw.gov.cn/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进行备案;
4、办结:接收,批准: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结果。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受理 |
0.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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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文化和旅游局 |
王俊杰 |
综合窗口 |
根据受理标准,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窗口人员受理通过,打印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并包括以下内容:事项名称、办件编号、申请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时间、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办理进程查询方式等信息。
受理不通过,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提供事项名称、办件编号、受理时间、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不予受理理由和依据等信息,并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送达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齐补正通知书应提供办件编号、受理时间、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承诺办结时限、需补齐补正材料目录以及每个材料所需的数量、性质(原件或复印件)、如何补正等信息。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后再来办理时,可直接调出补齐补正办件继续办理。 |
无 |
| 审查 |
0.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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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文化和旅游局 |
黄荣君 |
综合窗口 |
根据法定受理条件和申请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人需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查,若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能、耽误业务办理并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审查意见(结论):同意或不同意。 |
无 |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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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文化和旅游局 |
王俊杰 |
综合窗口 |
根据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 |
无 |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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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次
累计评价
-
6次
非常满意
-
0次
满意
-
0次
基本满意
-
0次
不满意
-
0次
非常不满意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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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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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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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