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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话民生】法律援助送来了一缕阳光

作者:泗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0-11-27 10:41:32 信息来源: 泗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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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李某某,女,1929年生,住泗城镇孙湾村。我因赡养问题来到泗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让我晚年生活拥有一份保障,我真心感谢民生工程政策,让我老有所依。  

    我婚后生育两子一女,我从21岁开始守寡,含辛茹苦将长子彭某甲、次子彭某乙、长女彭某丙抚养成人,现均已娶妻生子,分家立户。我因年事已高,早已将土地和房屋分给两个儿子,然而,彭某乙将认为我没有将土地分给其耕种,对我不闻不问,也不支付老人的生活费。

我只能跟随长子彭某甲生活,现在彭某甲已73岁,且患有脑血栓,不方便照料我。近年来,我因精神状态不佳(间歇性精神障碍),彭某甲生病无法照顾,除了送饭给我,不得已只能每天将我锁在房间内,彭某乙对我更是不闻不问,为此,我要求彭某甲、彭某乙支付赡养费,彭某甲愿意支付,彭某乙却分文不给。无奈之下,我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20201025日,泗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我的申请后,经审查,我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收指派后,及时与我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事情原委。在征得我同意后,承办律师代理其起诉至法院。20201026日,泗县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前进行诉前调解。

最终,经过调解员和承办律师的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协议如下:彭某甲、彭某乙双方自愿将我送到养老院赡养,在养老院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平均承担。我在养老院期间,彭某甲、彭某乙每月至少探望一次。如果养老院不收,则由彭某甲、彭某乙轮流赡养,每家一个月,每月阳历1号早晨早饭后送到对方家中。我生病所需费用由彭某甲、彭某乙双方平均承担。我名下的养老金和粮食补助等收入双方均不得使用,待我去世后,由彭某甲、彭某乙均分。

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我的晚年有了一份保障。我真心感谢政府的民生工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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