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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乡村振兴局宿州市农业农村局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宿州市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试行)》《宿州市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03 15:23:18 信息来源: 宿州市乡村振兴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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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乡村振兴局宿州市农业农村局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宿州市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试行)》《宿州市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宿乡振发〔20236

各县(区)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及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宿州市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试行)〉〈安徽省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乡振发〔2023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宿州市乡村振兴局、宿州市农业农村局、宿州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宿州市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试行)》《宿州市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1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建立乡村建设项目库和实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是统筹推进乡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各地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有力有序推进,务实推动两项工作落地实施。请于20238月底前制定县级乡村建设项目库和任务清单实施细化程序要求,完成2023年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相关工作,以后年度县级乡村建设任务清单按规定编制发布。

附件:1﹒宿州市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试行)

2﹒宿州市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试行)

宿州市乡村振兴局        宿州市农业农村局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

2023630

附件1

宿州市乡村建设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乡村建设运行机制,推动建立乡村建设项目库,加强乡村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形成权责清晰、管理规范、运行有效的项目库管理制度,根据《安徽省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试行)》《安徽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和《宿州市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共建、群众参与。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要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责任部门牵头推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项目库建设的工作机制,项目库数据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发挥脱贫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用好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坚持统筹安排、聚焦重点。统筹安排各行业部门的项目资金用于乡村建设,以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项目为重点,聚焦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升等领域,谋划补短板、强发展、促振兴等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储备群众需求强烈、短板突出的乡村建设项目。坚持资金来源不变、用途不变、管理权限不变、实施主体不变、验收标准不变,统筹使用各类资金,提高整体建设效益。

(三)坚持规范透明、动态管理。在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中,坚持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入库程序,项目入库前要逐级公示,经批准并建设竣工的项目要在实施地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实行有进有出、循环滚动使用,对因自然灾害等重大紧急建设项目,适当简化项目入库手续,应进则进、及时入库;定期研判入库项目,及时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调整出库。入库程序、入库管理等方面要与安徽省项目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相互衔接。

第三条 市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县级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的督促和跟踪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是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协调推进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县级行业部门要做好项目库建设的立项审批、入库论证、项目实施、验收评估、动态调整等工作。县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汇总审核、监督实施、定期调整等项目库管理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项目库建设及运行情况。村两委、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负责做好群众动员工作,在项目库建设和监管中发挥积极作用,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四条 乡村建设项目库承担乡村建设项目储备、布局统筹、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工作督导等功能,是县级统筹使用相关资金推进乡村建设的重要载体。乡村建设项目库纳入全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管理,各县(区)要及时采集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竣工后项目效果和跟踪情况等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录入信息系统。

第五条 谋划设计项目要充分考虑发展阶段、承受能力、资源禀赋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绩效目标,既不吊高胃口,也不人为降低目标,既防范风险隐患、又实现可持续发展。要统筹推进一般村和脱贫村基础设施建设,既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又拓展乡村建设。

第二章 入库项目

第六条 入库项目原则上按照乡村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等划分类型。入库项目主要包括: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农村道路、防汛抗旱和供水、清洁能源、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数字乡村、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农房质量安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等相关项目。

(一)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类。包括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农业生产空间保护、乡村生态空间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等项目。

(二)农村道路建设类。包括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农村道路拓宽项目、农村公路进村入户、县域公路网络化建设项目、农业产业路线、农业旅游路线、农业资源路线、公交线路下乡、农村公路生命防护工程、消防车道建设、林区应急道路建设等项目。

(三)防汛抗旱和供水保障类。包括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防灾减灾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供水工程净化消毒、供水工程标准化改造、供水入户、消防取水设施建设等项目。

(四)清洁能源类。包括农村配电网建设、电力改造、发展清洁能源、煤改电工程、清洁能源取暖等项目。

(五)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类。包括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设施建设等项目。

(六)数字乡村类。包括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遥感卫星等天基设施、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智慧农业、乡村管理数字化服务等项目。

(七)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类。包括农村亮化工程、全民健身工程、农村广播电视、农村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乡村微型消防站建设、便民服务中心、农村养老服务、农村医疗服务、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等项目。

(八)农房质量安全类。包括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传统民居保护与利用,文物古迹、农业遗迹、民俗风貌保护,农房抗震改造,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等项目。

(九)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类。包括美丽乡村建设、农村户厕改造、农村公共厕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村庄清洁等项目。

(十)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类。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改善、产教融合基地建设、推进乡村地区继续教育、基层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设施条件建设、养老助残和未成年人保护服务设施建设、乡村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七条 资金来源

县级人民政府要遵循相关资金管理规定,优先使用有关行业资金,科学统筹使用财政衔接资金、涉农整合资金、土地增减挂、土地出让收益、县域结对帮扶资金以及各类可统筹使用的到县资金。

第八条 入库条件

(一)符合乡村建设相关规划要求;

(二)应按照项目性质、行业领域,符合相应政策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项目储备、审批程序、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要求;

(三)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基础,实施条件较为成熟;

(四)需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事前绩效评估通过。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九条 原则上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程序确定入库项目。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联村乡村建设项目,由乡镇政府结合相关村需求统筹谋划,充分征求村、群众意见后提出申请,并按照乡镇申请、部门审核、县级审定的程序确定。对联乡联镇等重大乡村建设项目,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相关乡镇需求统筹谋划,充分征求乡镇、村、群众意见后提出申请,并按照部门申请、县级审定的程序确定。实施简易审批程序的,应按有关文件要求办理。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审批实施,同步履行入库及公告流程,确保群众知情。

(一)村级申报。村两委依据县级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组织引导农民结合实际提出建设需求,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村申报项目,并在村内公示后上报乡镇政府。

(二)乡镇审核。乡镇政府对村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将确有必要、符合乡村建设任务清单要求、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县级有审批权限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部门论证。县级有审批权限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乡镇政府报送的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并充分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意见后,反馈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县级有审批权限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入库项目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四)县级审定。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将通过的项目报县级人民政府,并研究提出重点项目实施建议,县级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审定。

第十条 项目入库的村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定结果,要严格履行公示公告制度,遵循真实、及时、公开原则,实行分级公告公示。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同时公布主管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等信息,让入库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一)村公示。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等,公示地点是村务公开栏,并将纸质公示材料送达村民小组。

(二)乡镇公示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项目类别、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项目预算总投资、预期效益等,公示地点是乡镇公开栏,并书面通知项目村审核结果。

(三)县级公示公告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项目类别、建设内容、实施期限、主管部门、项目预算总投资、预期效益等,公示渠道是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门户网站或政务公开栏等。

第十一条 乡村建设项目库依托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建立,并与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衔接。

第十二条 入库项目重点采集责任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期限、资金规模、资金渠道、补助方式、实施进展、投资完成情况、绩效目标、直接受益人数、资产权属、管护主体等基础信息。

第四章 入库管理

第十三条 县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部门落实专职人员负责维护和管理项目库,依托国家或省级信息平台统一管理,提高效率、强化监测、共享信息。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实行动态管理,至少每年底对项目库进行一次更新。

(一)新项目按申报程序确定后补充到项目库;

(二)实施完成的项目要调整出库;

(三)入库3年以上尚未纳入计划或无法实施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四)因政策等因素影响无法实施的项目及时调整出库。

第十五条 根据县级政府推进乡村建设的工作安排,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乡村建设任务清单与工作安排,确定项目实施优先次序。

第十六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月将乡村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提供乡村振兴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及时在系统填报。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填报信息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安排乡村建设项目资金,原则上须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通过竞争立项争取的项目、上级布置的试点项目、捐赠的项目等除外。

第十八条 县乡村振兴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汇总检视项目储备和建设管理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实施完成的项目要做好后续档案管理。

第五章 负面清单

第二十条 严禁将违法违规项目、楼堂馆所项目、超越发展阶段大拆大建项目、重复投资项目,以及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项目纳入项目库。存在以下情况的乡村建设项目应纳入负面清单:

(一)违反省、市关于农房管控及乡村风貌提升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

(二)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耕地开发建设;

(三)违规通过毁山砍树、填湖毁塘等方式破坏乡村自然生态环境;

(四)新建大门楼、大牌坊(旧牌坊可翻新修复)、大村标;

(五)过度建设人造景观,照搬城市模式,种植名贵苗木、大型行道树,大面积移植人工草坪、摆鲜花、造假山,修建大广场、大公园;

(六)未经审批对历史文化建筑、村落、古迹、树木进行文化开发挖掘;

(七)过度使用墙绘,随意大范围拉横幅、写标语、插牌子;

(八)过度硬化村内池塘、沟渠,随意建造堰坝、码头、廊桥等;

(九)大面积硬化公共场地或采取其他铺装形式;

(十)大面积使用大理石、镜面石材、不锈钢等昂贵建筑材料,突兀用材,取洋舍土;或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粗制滥造。

第二十一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严格加强项目筛查,除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政策规定统筹使用相关渠道资金外,甄别杜绝重复投资同一项目。

第六章 项目库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库建设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要依托系统,定期评价乡村建设行动实施绩效,为开展乡村建设评价考核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开展一次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情况评估,评估内容重点包括:项目入库率、入库程序、入库管理、入库质量、项目实施率、项目绩效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做到立行立改、举一反三。

第二十五条 县级要建立项目库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编造、重复上报项目者,除将上述入库项目取消外,视情节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细化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宿州市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的决策部署,加强乡村建设任务统筹、部门联动和清单管理,推动责任落实,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要求,根据国家《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引(试行)》《安徽省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试行)》和省市《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县、乡、村四级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适用本指引实施细则。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县(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实施,县(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市县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对接、权责清晰的乡村建设任务清单体系。

(二)坚持全面梳理、突出重点。将《宿州市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中重点任务纳入清单管理,加强任务统筹,明确建设总任务、细化年度建设任务,将群众需求强烈、短板突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清单管理。(三)坚持近细远粗、分步建设。市级统筹规划今后13年乡村建设任务(以下简称中期建设任务),任务清单分解细化到县(区)。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和省、市任务清单要求,编制年度建设任务清单,指导乡镇细化到村、具体到项目,并依据建设任务清单建立乡村建设台账。

(四)坚持程序规范、务实管用。县(区)按照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要求,科学制定建设任务清单。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任务目标,并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论证。乡村建设行动各牵头部门要统筹相关工作,确保工作任务协调稳步推进。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加强政策体系、工作体系的衔接,明确行业部门责任,做好任务清单的安排部署、政策培训、进度跟进等工作。市级行业牵头部门按照省直部门任务清单,结合我市实际,将任务清单细化到县(区)并指导县(区)制定任务清单。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编制工作,由行业牵头部门提出任务清单,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汇总。要综合考虑乡村建设总体进展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按照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要求,科学制定任务清单,建立乡村建设台账。

第三章 任务清单编制

第六条 市、县、乡、村四级编制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应将乡村建设行动涉及的重点任务纳入清单管理。各级乡村建设行动重点任务实施部门负责本单位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编制工作。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包括任务名称、主管部门、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来源等基本要素。

第七条 市、县(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村建设行动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充分征求地方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乡村建设行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梳理本系统市级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形成纵向统一的本系统乡村建设任务清单,报市乡村振兴局备案,并指导各县(区)编制本部门乡村建设任务清单。

第九条 市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统筹规划确定中期建设任务,明确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原则上应于每年年底前编制发布下年度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建设任务细化到县(区)。年度任务清单应与“中期建设任务”有序衔接。

第十条 各县(区)结合地方实际和市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编制县级年度任务清单,明确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建设任务细化到村,具体到项目。

第十一条 各县(区)应将年度任务清单与乡村建设项目库有效对接,对照中期建设任务,谋划未来3年重点建设项目,渐次推进成熟项目储备入库,滚动实施建设。

第四章 任务清单公布与调整

第十二条 除涉密事项外,乡村建设任务清单须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的编制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乡村建设行动实施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宿州市“12345”统一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等方式,收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县(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底汇总当年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并充分征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调整确定下一年度任务清单。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市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实施清单化、闭环化管理。县(区)振兴部门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推进机制。

各县(区)科学安排乡村建设时序,按照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要求,依据任务清单建立乡村建设台账,定期检查调度任务推进情况。乡村建设台账应包括任务名称、主要内容、责任部门、进展情况等。

第十五条 各级乡村建设行动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对本单位推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对下级部门推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推动工作落实。

县(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乡村建设行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编制、动态调整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第十六条 县(区)乡村建设行动牵头实施部门每年1215日前向本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提供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实施情况,各县(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每年1220日前向市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实施情况。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将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实施情况,作为有关督查检查内容,确保乡村建设项目质量和实际效果。

第七章  

第十八条 各县(区)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细化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