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应急管理局“三定”方案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宿办秘〔2019〕5号)和《中共泗县县委 泗县人民政府关于泗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泗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是县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及规程,组织编制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开展预案演练;承担县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指挥部工作,指导协调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建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发布灾情和预警信息;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调查评估。
(三)统筹森林火灾扑救、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
(四)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各级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五)制定并实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组织调配各类应急物资装备;指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严格履行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的防治与救援职责。
(六)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乡镇(园区)和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
(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县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实施;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与责任追究的落实;监督管理全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九)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指导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地震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全县地震灾害预测预防和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全县防震应急演练;负责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依法依规监督检查防震减灾的有关工作;组织地震科技研究和国家及省、市重点地震科技项目攻关,组织地震科技成果的开发与应用;承担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技术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县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3)县水利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县级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与新闻宣传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党务政务公开、后勤服务、重大政策研究、重要文稿起草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安全、保密、综治、信访、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编制执法计划,指导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负责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党建、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应急救援队伍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
(二)应急调度股。拟订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组织编
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自然灾害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参与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综合协调股。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有关部门和乡镇(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中央、省驻泗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统计分析。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股(行政审批股)。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开展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配合开展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编制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应急管理相关事项工作制度与流程。负责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存储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有关消防、地震设防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审批,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负责局依法承担其他行政审批与服务事项的办理。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股。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开展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配合开展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自然灾害和火灾防治管理股。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编制县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做好与县总体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城镇、农村、森林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依职责分工承担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协调相关工作。
(七)救灾和物资保障股。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八)地震办公室。指导全县地震灾害预测预防和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全县防震应急演练。负责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依法依规监督检查防震减灾的有关工作。承担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技术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8名。
第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