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批准》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申报条件
1.停止供水的理由充分;
2.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三天的,临时供水方案及工程施工、设施维修施工方案和保证按计划恢复供水的措施可行;
3.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停水的,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或向社会公布。
二、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工程施工或设备维修技术方案;
三、审批流程:
1.申请: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材料线上申请或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核:审核人员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网上进行受理。
4.决定: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许可决定。
5.办结:准予许可则给予办结,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也可邮寄送达申请人。
四、设定依据: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