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随父入户
发文日期: 2024-01-29 15:16:01 生成日期: 2024-01-29 15:16:01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泗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有出生医学证明随父入户
词:

有出生医学证明随父入户

文章来源: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29 15:16 责任编辑:李红艳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常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4、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备注: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2、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填写《出生入户申请表》,由户办大厅前台民警或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直接办理。

 

附:详细解读

一、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

二、办理条件:无

三、办理流程:前台申请,当场办理。

四、所需材料:

1、有出生医学证明

1)、随母入户

1、婴儿母亲《居民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随父入户

1、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4、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备注: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2、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1、婴儿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

2、亲子鉴定证明;

3、出生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日期的材料;

4、婴儿父(母)《结婚证》(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备注: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3、涉军登记

1、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

1)、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关系证明;

5、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身份说明材料;

6、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2)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入户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身份说明材料;

4、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的提供)

2、母亲为女士官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部队出具的士官身份说明材料。

备注: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3、在部队设立的集体户或派出所集体户落户。

4、涉外登记

(1)、婴儿父母系华侨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婴儿在国内出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1、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4、婴儿父(母)《结婚证》;

5、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

6、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提供)。

2)、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大陆居民,婴儿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生,随父或随母入户

1、婴儿出生《公证书》(按《两岸公证书适用查证协议》办理);

2、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3、婴儿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

4、婴儿父(母)《结婚证》;                   

5、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提供)。

3)、父母双方系华侨,婴儿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1、婴儿出生《公证书》(按《两岸公证书适用查证协议》办理);

2、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3、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5、婴儿父(母)《结婚证》;

6、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提供)。

4)、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婴儿在国外出生,随母或随父入户

1、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2、经公证后的出生证司法翻译件或中文领事确认件;

3、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有效出入境证件;

4、婴儿父(母)《结婚证》;                 

5、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提供)。

5)、父母双方系华侨,婴儿在国外出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1、经公证后的出生证司法翻译件或中文领事确认件;

2、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3、婴儿父(母)《结婚证》;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

5、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6、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备注: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3、婴儿已取得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按回国定居办理;

4、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5、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5、集体户登记

1)、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高校学生证或者在校生说明材料;

3、婴儿父(母)《结婚证》;

4、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5、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

6、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2)、父母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随家庭户落户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4、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提供)。

3)、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高校学生集体户除外),随父()入集体户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4、亲子鉴定材料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的提供)。

备注: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6、其他登记

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注销户口,随法定监护人落户

1、法定监护人《居民户口薄》;

2、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注销户口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法定监护人与婴儿的关系证明或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备注:法定监护人顺序依次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近亲属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规范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皖公通〔201841

第三章  出生登记

第十七条 〔国内出生登记之一〕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申报登记时要进行网上核查,不再要求提供在另一方未落户证明。出生登记结束后,公安派出所需在出生医学证明正联上加盖已入户章。

(一)婚生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且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齐全,要求随父或随母入户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申报出生登记。

(二)婚生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但出生医学证明仅登记母子信息,要求随母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申报出生登记。

(三)婚生子女有出生医生证明,但出生医学证明仅登记母子信息要求随父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申报出生登记。

(四)非婚生育的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要求随母入户,凭非婚生育说明、出生医学证明,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报出生登记。

(五)非婚生育的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要求随父入户,凭非婚生育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报出生登记。

(六)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后办理。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和出生、住院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公安派出所应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无法确定真伪或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鉴别。

第十八条 〔国内出生登记之二〕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高校学生集体户口除外),子女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子女可以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子女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九条 〔国外出生登记〕出国(境)外人员在国(境)外(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入境)后,凭国(境)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领事确认件或公证书,父母及子女回国(境)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有效旅行证件,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在出生证原件上加盖已入户章,并留存复印件。

所生子女已取得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第二十条 〔出生特殊情形〕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