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随父入户
发文日期: 2025-01-07 09:34:51 生成日期: 2025-01-07 09:34:51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泗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有出生医学证明随父入户
词:

有出生医学证明随父入户

文章来源: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1-07 09:34 责任编辑:李红艳

一、受理部门:泗县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

二、办理条件:新生儿入户

三、办理流程:应由本人(户主、监护人)或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持身份证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办理。

四、申报材料:

1、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备注:1、申报登记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姓名不一致时,需父母双方到场一致同意;2、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3、婴儿父(母)《结婚证》(婚生的提供,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4、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6、离婚证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在直接抚养的一方落户或依双方协商结果办理。(婴儿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提供)

五、办理时限:即办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


补充: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


第三节  出生登记

 

第二十八条  〔出生登记原则〕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核查〕公安派出所应当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无法确定真伪或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联系当地卫健部门进行鉴别。

第三十条  〔有《出生医学证明》一般情形〕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三十一条  〔有《出生医学证明》特殊情形〕符合下列情形,由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后办理:

(一)婴儿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凭离婚证、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在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落户或依双方协商结果办理。

(二)在同一设区市内,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三)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高校学生集体户口除外),子女可以随父亲或母亲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先将父亲或母亲户口移至合法稳定住所,再办理出生登记。

(四)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一方属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五)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均已注销的,子女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母亲为女士官且户口已注销,婴儿要求随母入户的,可以在女士官驻地办理出生登记。

第三十二条  〔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健部门申请补发后办理。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材料、出生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日期的材料,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第三十三条  〔华侨子女国内出生登记〕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

(三)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四条  〔国外出生登记〕本人出生在国外且具有中国国籍,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回国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二)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义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三)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四)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须提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第三十五条  〔特殊情形〕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登记申报。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