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发文日期: 2020-12-24 16:55:14 生成日期: 2020-12-24 16:55:14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泗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无证经营燃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词:

.无证经营燃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文章来源: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2-24 16:55 责任编辑:吴馨

序号

权力事项

名    称

法律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定额

标    准

1

无证经营燃气的行政处

1. 违反《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小。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般

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较重

经查实无照经营行为确实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特别

严重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