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发文日期: 2020-12-24 16:58:46 生成日期: 2020-12-24 16:58:46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泗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词:

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文章来源: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2-24 16:58 责任编辑:吴馨

序号

权力事项

名    称

法律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定额

标    准

2

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行政处罚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未经批准情节轻微,无投诉记录。

责令改正,处1元的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并有投诉记录。

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的罚款.

严重

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2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