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事项 名 称 |
法律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定额 标 准 |
37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除赔偿损失外,可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城市其他树木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可处赔偿费2-5倍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城市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损坏的,应按规定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围圈树木,依树或护栏建房、搭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树木或护栏原貌,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树木、绿化设施上悬挂物品或捆扎树木、花草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50元罚款; (三)翻越花坛、护栏、坐卧践踏花草的,责令改正,并处3-5元罚款;(四)在公共绿地内放牧(猪、牛、羊、鸡、鸭等家畜家禽)的,处50元以下罚款 |
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责令停止侵害,除赔偿损失外,可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城市其他树木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可处赔偿费2-5倍罚款。 (一)围圈树木,依树或护栏建房、搭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树木或护栏原貌,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树木、绿化设施上悬挂物品或捆扎树木、花草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50元罚款; (三)翻越花坛、护栏、坐卧践踏花草的,责令改正,并处3-5元罚款;(四)在公共绿地内放牧(猪、牛、羊、鸡、鸭等家畜家禽)的,处50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围圈树木,依树或护栏建房、搭棚,经告知后及时拆除的 |
处以200元罚款 |
一般 |
(一)围圈树木,依树或护栏建房、搭棚,经告知后不及时拆除的 |
(一)责令限期拆除,恢复树木或护栏原貌,处以1000元罚款。(二)、(三)、(四)按照上限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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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2.擅自砍伐城市其他树木的 |
1.责令停止侵害,除赔偿损失外,处以10000元罚款2.除按规定赔偿外,处以赔偿费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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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擅自砍伐古树名木 |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并处30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