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发文日期: 2021-01-29 14:37:51 生成日期: 2021-01-29 14:37:51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泗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词: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文章来源: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1-29 14:37 责任编辑:吴馨

序号

法律情形

执法类型

裁量幅度

上限

下限

53.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二)擅自停业、歇业;(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30%×
(上限-下限)+下限=   从轻上限

上限-30%×(上限-下限)=从重下限

 

5

0.5

53.2、从事城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二)擅自停业、歇业;(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30%×
(上限-下限)+下限=   从轻上限

上限-30%×(上限-下限)=从重下限

 

5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