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法律情形 |
执法类型 |
裁量幅度 |
上限 |
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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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二)擅自停业、歇业;(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上限-30%×(上限-下限)=从重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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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 |
0.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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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从事城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二)擅自停业、歇业;(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上限-30%×(上限-下限)=从重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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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 |
0.5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