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法律情形 |
执法类型 |
裁量幅度 |
上限 |
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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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3.《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转让、出租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管道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供气。” |
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 罚款 |
上限-30%×(上限-下限)=从重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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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 |
1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