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法律情形 |
执法类型 |
裁量幅度 |
上限 |
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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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城市 绿化用地的行政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该绿地管护单位交纳绿地占用费,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绿地造成损坏的,占用单位或个人应予经赔偿。” 3.《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4.《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
罚款 |
上限-30%×(上限-下限)=从重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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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 |
0.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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