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0-12-25 14:41:26 生成日期: 2020-12-25 14:41:26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泗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绿化用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词:

绿化用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文章来源: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2-25 14:41 责任编辑:吴馨

序号

法律情形

执法类型

裁量幅度

上限

下限

擅自占用城市

绿化用地的行政处罚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该绿地管护单位交纳绿地占用费,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绿地造成损坏的,占用单位或个人应予经赔偿。”

3.《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4.《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罚款



30%×
(上限-下限)+下限=   从轻上限

上限-30%×(上限-下限)=从重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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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