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0-12-29 16:54:01 生成日期: 2020-12-29 16:54:01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泗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政处罚依据
词: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政处罚依据

文章来源: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2-29 16:54 责任编辑:吴馨

序号

权力事项

   

法律依据

裁量幅度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定额

   

38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政处罚

  《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轻微

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较小,经告知后及时退还、恢复原状的

免于处罚

一般

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较小,经告知后不能及时退还、恢复原状的

处以5000元罚款

严重

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较大,经告知后不能及时退还、恢复原状且损坏严重的

处以1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