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事项 名 称 |
法律依据 |
裁量幅度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定额 标 准 |
38 |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政处罚 |
《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
轻微 |
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较小,经告知后及时退还、恢复原状的 |
免于处罚 |
一般 |
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较小,经告知后不能及时退还、恢复原状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
严重 |
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较大,经告知后不能及时退还、恢复原状且损坏严重的 |
处以10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