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发文日期: 2020-12-30 17:23:48 生成日期: 2020-12-30 17:23:48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泗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管理条例
词: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2-30 17:23 责任编辑:吴馨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