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安徽八六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本局认为: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之规定,属违法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超面积建设的46平方米建筑物已经与其它合法建筑物融为一体,如采取拆除的方式消除违法建设行为,将会造成其它合法建筑物损坏。根据《泗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8年第三次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第三条:商业用房和居住用房均按2500元/平方米由县政府向竞得人回购。依据上述法律,你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依法没收超面积建设的46平方米建筑物的违法收入,合计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115000.00元整)。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对你公司依法处以没收超面积建设的46平方米建筑物的违法收入,合计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115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泗县支行缴纳罚款。
账号名称: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银行账号:3400172710805910101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本金。
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泗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城乡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