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发文日期: 2021-03-10 15:50:44 生成日期: 2021-03-10 15:50:44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泗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燃气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补发设定依据
词:

燃气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补发设定依据

文章来源:泗县城市管理局(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3-10 15:50 责任编辑:吴馨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