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房屋征收决定
发文日期: 2021-03-22 09:26:50 生成日期: 2021-03-22 09:26:50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泗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县国际绿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建设(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词: 征收决定

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县国际绿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建设(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文章来源:泗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3-22 09:26 责任编辑:仝艳艳

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县政府43次常务会议研究,县政府决定对泗县国际绿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一、征收目的:绿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建设

二、征收范围:东至泗州大道,西至104国道,南至白庙小学南150米,北至彩虹大道

    三、征收部门:泗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四、在房屋被征收的同时,依法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与补偿标准按《泗县国际绿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被征收人应按照本征收决定和《泗县国际绿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202141日至2021年510日期限内(4月1日—4月30日为第一时段,5月1日—5月10日为第二时段)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七、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于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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