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办理配租配售公告
发文日期: 2021-03-10 15:47:06 生成日期: 2021-03-10 15:47:06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泗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泗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词:

泗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泗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3-10 15:47 责任编辑:f房管中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提高我县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审核、入住、轮候和退出等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本县公租房管理的主管部门,泗县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住保中心)具体负责全县公租房日常管理工作。
    县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做好公租房实物配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租房保障水平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六条 公租房的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七条 新建、改建公租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设部《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4/1524-2011)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泗城镇、开发区具有城镇户口,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且在我县城区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为建筑面积,下同)低于15m2的; 
   (二)申请人为新就业无房职工(指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公租房所在地工作6个月以上5年以下。)、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且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6个月以上,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
   (三)经相关部门确认已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
   (四)由我县引进单位或机构出具证明的引进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租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第(一)项条件的泗城镇(开发区)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八条第(二)项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向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八条第(三)项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轮候时间从批准为轮候日算起。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有效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1.承租公租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3.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4.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5.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6.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7.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彩色照片两张。
    8.申请人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出具正式的劳动合同、所在单位的收入状况证明及其它的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 审核:
   (一)社区或用人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户口、收入、住房等状况及申请材料逐一审查,并在本社区、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泗县城镇家庭承租公租房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后,并将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泗城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审核。
   (二)泗城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日内组织力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县住建局。
   (三)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查档取证、入户核查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收入、人口和住房等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10日公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通过社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申诉。
    第十五条 轮侯:
    坚持公平公正、有序轮候、特困优先的入住原则。
    当公租房房源少于申请家庭数量时,采取摇号方式确定承租人,剩余申请人施行轮候制。未轮到的家庭,可以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也可以等待下一批次实物配租。
    第十六条 入住:
    对准予入住的申请人,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楼层和房位(特殊伤残家庭可优先安排底层)。
    房位确定后,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申请家庭发放《公租房实物配租通知单》,待承租人与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泗县城镇公租房租赁合同》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租房租金可以按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自动弃权。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实物配租住房层次、户型、方案的,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在两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配租。
    第三章 租后管理
    第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可以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第十九条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租房的,承租人需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腾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10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 公租房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租房。
    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每年定期复核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查询承租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根据复核结果对公租房配租资格等进行动态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按低于同类区域相似房屋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县物价部门制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公租房租金标准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的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公租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管理费用指实施公租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及物业管理费用不足部分。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承租人需及时向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电信、物业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接到申请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保证承租人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要爱护房屋和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保持内墙、顶棚、地面、门窗、阳台及室内厨卫设施的完好和清洁;不准装修房屋,不得损坏和随意更改室内固定设备;室内易损物品由承租人自行维修或更换,承租人根据生活需要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出实物配租时不予补偿。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的公租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公租房的修缮维护、设施维修更新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改建、回收、回购、收购的公租房在投入使用前,由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视实际需要进行基本装修等相关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实物配租住房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实物配租住房的承租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房屋租金、水电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不得拖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会同泗城镇、开发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对租住公租房家庭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公租房保障。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责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直至收回公租房,并取消该家庭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的资格;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租房的; 
   (二)承租人擅自将租住的公租房转让、转租、转借、调换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居住的。
    第二十九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行政不作为或玩忽职守、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