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与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发文日期: 2021-06-18 15:22:49 生成日期: 2021-06-18 15:22:49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泗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大气污染危害强制性应急措施
词:

大气污染危害强制性应急措施

文章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6-18 15:22 责任编辑:周雪冬

 

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