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强制 |
实施主体 |
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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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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