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审查标准: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必须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江河、堤坝防洪安全。主要内容有:(1)是否符合水法规要求;(2)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专业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3)是否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4)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5)是否妨碍行洪、蓄洪能力;(6)对堤防和其它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影响;(7)是否妨碍防汛抢险和水利管理;(8)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9)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10)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受理条件:1、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既要符合流域或区域防洪布局要求,又要满足建设项目防洪安全需要;2、符合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洪泛区、蓄滞洪区专项规划;3、按有关规定,属于省水利厅审批或初审的建设项目;4、重要的工程或对防洪影响较大的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经过专家评审,且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5、有相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书面)。
申请材料:1、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2、建设单位申请书;3、建设项目依据性文件;4、工程建设方案;5、相关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办理流程: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组织县防汛办具体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县水利局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第三步:窗口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