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农业、林业、水利,其他,通知 内容分类: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发文日期: 2020-10-21 09:49:03 生成日期: 2020-10-21 09: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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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泗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审核法律依据及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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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审核法律依据及审查标准

文章来源:水利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0-21 09:49 责任编辑:丁秀兰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审核法律依据及审查标准

法律依据:

1.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建设水工程及在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施工方案施工,需改变施工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查机关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项目,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其提出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审查标准: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必须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江河、堤坝防洪安全。蓄洪区、行洪区内的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1)是否符合水法规要求;(2)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专业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3)是否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4)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5)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6)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影响;(7)是否妨碍防汛抢险和水利管理;(8)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9)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10)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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