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审查标准: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必须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江河、堤坝防洪安全。蓄洪区、行洪区内的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1)是否符合水法规要求;(2)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专业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3)是否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4)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5)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6)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影响;(7)是否妨碍防汛抢险和水利管理;(8)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9)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10)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受理条件:1、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必须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江河、堤坝防洪安全。2、按有关规定,属于省水利厅审批或初审的建设项目。3、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经过专家评审,且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4、有相关的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或协议(书面)。
申请材料:1、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2、建设单位申请书;3、建设项目依据性文件;4、工程建设方案;5、相关的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办理流程: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水利聚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组织县防汛办具体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县水利局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第三步:窗口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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