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1-03-17 17:11:39 生成日期: 2021-03-17 17:11:39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泗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实施依据
词: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实施依据

文章来源:泗县城市管理局(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3-17 17:11 责任编辑:吴馨

一、处罚实施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公有或私有树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砍伐、移植其他树木的,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补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4.《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除赔偿损失外,可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城市其他树木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可处赔偿费2-5倍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城市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损坏的,应按规定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围圈树木,依树或护栏建房、搭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树木或护栏原貌,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树木、绿化设施上悬挂物品或捆扎树木、花草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50元罚款;  (三)翻越花坛、护栏、坐卧践踏花草的,责令改正,并处3-5元罚款;(四)在公共绿地内放牧(猪、牛、羊、鸡、鸭等家畜家禽)的,处5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

泗县城管局园林管理处 咨询电话:0557-7013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