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城市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的现场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核准的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市容市貌的干净、整洁。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现场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咨询相关群众等方式,检查人员要填写抽查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测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受权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城市市容市貌及其有关证据材料依法采取扣押、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实施现场检查。
1.建设单位(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要求。
3.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的行为是否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
4.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不符合规范被公报通告后是否进行整改。
(三)建立监管档案。
县城市管理局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企业(个人)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变更记录页或批件。2.垃圾来源性质和垃圾产生量概算表。3.申请人相关材料,申请人相关变更情况的备案资料。4.监督检查报告、企业(个人)整改报告及整改复查报告。5.事故处理的有关材料。6.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7.其他应列入监督档案的资料。
(四)实施信用监管。
建立信用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申请人安全信用等级,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失信企业(个人)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规定纳入城市管理领域“黑名单”管理。
(五)实施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加强县城市管理局与县住建、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无合法手续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有权向县城市管理局举报,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发现涉嫌危害公共人身、财产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商请提供协助的,城市管理部门及时提供。
(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60日内向上一级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城市管理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执法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城市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相关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核准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