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相关业务;
(七)燃气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燃气设施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八)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九)改动设施项目名称及改动原因。
二、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及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设计、施工方案及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评价报告及消防设施资料;保障正常供气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电子版一份)。
三、办理流程
四、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