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发文日期: 2021-06-27 14:58:04 生成日期: 2021-06-27 14:58:04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泗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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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泗县城市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6-27 14:58 责任编辑:厉倩
  • 一、受理条件
  • 1. 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2. 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或其他特殊事项需要;
    3. 必须遵守限载、限速、限高的规定;
    4. 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 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二、申请材料
  • 申请表、车辆的重量、长度、高度及自重、轴重、轴距等数据。
  • 三、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或直接到泗县企业服务大厅城管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办结: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送达:结果快递或到窗口领取
  • 四、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