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春飞:
本局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对你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因当事人在外工作并拒绝提供邮寄地址,我局执法人员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成功送达《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泗自然资规﹝2021﹞11号。因此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泗自然资规﹝2021﹞11号(正文附后),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人:邢继永、董玉兰 电 话: 0557--7013970 )
2021年6月28日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泗自然资规罚﹝2021﹞11号
许春飞:
你(单位)于2019年12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泗县长沟镇大陈村许沟庄990平方米土地建设彩钢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规划审查意见
3、规划图、现状图
4、谈话记录
5、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皖国土资(2014)192号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许春飞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许春飞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90平方米。
2、责令许春飞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9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70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许春飞非法占用的516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9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4964元整;对许春飞非法占用的474平方米农村居民点处以每平方米9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266元整,两项合计总额为1923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期限一个月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大队
电 话: 0557-7013970
地 址: 泗县汴河大道东段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 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