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自然资规罚﹝2021﹞10号
仝得中:
你(单位)于2020年2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泗县山头镇惠庙村仝圩庄泗找路东侧665平方米土地建彩钢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
2、规划审查意见
3、规划图、现状图
4、谈话记录
5、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 2021 年 6 月 7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皖国土资(2014)192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仝得中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仝得中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65平方米。
2.责令仝得中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6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66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仝得中非法占用的236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9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844元整;对仝得中非法占用的429平方米林地处以每平方米19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8151元整,两项合计总额为14995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期限一个月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大队
电 话: 0557-7013970
地 址: 泗县汴河大道东段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 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