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发文日期: 2021-06-30 16:29:00 生成日期: 2021-06-30 16:29:00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泗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事前事后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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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事前事后监管细则

文章来源:泗县城市管理局(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6-30 16:29 责任编辑:吴馨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城市道路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审批监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依法执法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确需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者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监管措施

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依法申请占用,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按照《准予许可行政决定书》的有关要求开展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一)监督检查。

1.现场检查。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2.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县城市管理局举报,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二)协同监管。

1.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审批和监管机制。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城市管理局同政务服务中心、交警、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

2.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实现审批过程、结果和后续监管等信息的可查询、可监督。

(三)信用监管。

申请单位(个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许可的,城市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拿到《准予许可行政决定书》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许可文件;已经开工搭建的,依法责令其拆除搭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城市管理部门对在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个人),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整改。

(四)事后处理。

1.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治理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审批和后续监管的咨询、投诉、举报。对职权范围内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对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监管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3.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城市管理部门在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监管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城市管理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监管工作,加强对监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监管工作。

2.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3.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城市道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