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1-06-24 10:15:59 生成日期: 2021-06-24 10:15:59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泗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词: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文章来源:泗县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6-24 10:15 责任编辑:王靖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泗)文罚字〔2021〕第005

当事人:泗县汇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杨峰

住所(住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西后仓华夏园小区7井楼83/85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5月21日22时25分至2021年 5月21日22时50分,泗县文旅局执法人员王靖(L20020277)王俊杰(2002027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泗县汇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36号机上网人员疑似未成年人,经询问该消费者得知,姓名朱子桐,年龄16周岁,该网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网吧停止违法行为泗县汇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涉嫌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以上执法过程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202164日,该场所投资人杨峰来我局进行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并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20216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消费者现场提供的身份信息,到公安局调取并核对朱子桐的身份信息,证明该消费者截至检查之日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

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编号为(泗)文检(勘)字〔2021〕第57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泗县汇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投资人杨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5、杨峰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6、现场检查取证照片6张。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泗县支行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或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泗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