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进入新时代,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凸显。水利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坚持问题导向,从完善政策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构建比较完备的监管体系、全面履行职责着力提升水土保持管理和服务水平出发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办法和意见为子进一步落实水利部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水土保持监管工作和服务社会,履职尽责,特制定我县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义务告知书。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简称“放管服160号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
《安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60号,以下简称“补偿费160号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号码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7)77号,以下简称“77号文")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贯彻水利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知的实施意见》(皖水保函(2018)569号,以下简称569号文)
生产建设活动主体应做好以下水土保持工作:
一、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具体要求详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和放管服160号文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评审单位组织开展技术评审。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干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即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详见《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三)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完成后,由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并根据审批权限向对应的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水行政主管部门窗口提交审批申请和报告书原件。具体详见附录一
二、及时行水上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如项目建设的
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具体要求详见放管服160号文和65号文。
三、严格落实実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具体要求详见放管服160号文。
四、加强水土保持的施工管理。项目开工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整个工程管理体系当中,明确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落实水土保持工作管理人员,制定水土保持管理制度主动加强与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机构(或监督管理机构)和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同时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强化奖制度,规范施工行为。具体要求详见放管服160号文。
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按照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准备期,自行或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及时向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机构和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年报和总结报告。监测成果应当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期间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具体要求详见放管服160号文
六、开展水土持监理工作。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单位应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对水土保持工程进行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提出质量评定意见。具体要求详见放管服160号文
七、履行水土保持神偿费織纳义务。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要求详见328号文、补偿费160号文和77号文。
八、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具体要求详见放管服160号文、172号文和569号文。
(一)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工作(召开验收会议,成立验收组),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生产建设单位在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
(二)公开验收情况。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验收材料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三)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为下放后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具体详见附录二
九、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按照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包括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的核查。具体要求详见放管服160号文和172号文。
水土保持有关法律责任
《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安徽省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因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表、损坏植被造成轻度以上水土流失的平原区,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
(三)矿产开采、房地产开发、农业开发、旅游开发等项目;
(四)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前款所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存在下列问题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
1.生产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验先投”的;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工作的;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临时措施落实不足50%的;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自主验收的。
2.方案编制单位:1年内有2个及以上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通过审查审批的。
3.方案技术评审单位:因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技术评审评审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未被准予许可的。
4.验收报告编制单位: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作出验收合格结论的。
5.监测单位:迟于合同规定6个月以上未开展监测工作的;同项目的监测季报2次未按时提交的;监测季报三色评价和总结报告结论与实际不符的。
6.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撞自作出重大变更未予制止和督促整改的;对未批先弃、乱弃乱倒、顺坡溜渣、随意开挖等未子制止和督促整改的。
7.设计单位:未按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规范开展设计,自降低防治标准等级的。
8.施工单位: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临时措施落实到位不足 50%的;未按原监督检查、监测、监理意见要求对未批先弃、乱弃乱倒、顺坡溶渣、随意开挖等问题进行整改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情形。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水土保持“黑名单”。
1.在“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内再次发生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情形的
2.作出不实承诺被销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测、监理、验收等工作及相关技术成果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被实施水土保持行政强制的。
5.拒不执行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情形。
(三)“两单”认定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城管理机构按照“谁监管、谁负认定”的原则,根据在方案审批、跟踪检查、验收核查、举报线索处理等过程中发现的造法违规问题,以及实施的水土保持行政强制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确定拟列入“两单”的市场主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