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应急[2020]5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宿州市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结合《泗县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方案》《泗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警示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是指县安委会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事故防控不到位的乡镇党委、政府(园区工委、管委会)和县直有关单位进行公开通报、警示提醒,督促落实整改。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县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县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对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不力、一般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乡镇党委、政府(园区工委、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涉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对相关行业领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力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共同分析并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警示通报和约谈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条 警示通报由县安委会或县安委办负责实施,约谈由县安委会、县安委办或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实施,警示通报和约谈可同时进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园区)和单位,由县安委会实施警示通报:
(一)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不力,辖区或主管行业内发生涉险事故、事故风险高位运行的;
(二)辖区或主管行业内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
(三)对辖区或主管行业内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监督检查不力或打击取缔不力,致使非法行为持续存在的;
(四)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推进落实不力,未按要求及时完成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五)事故起数或死亡人数超过去年同期的;
(六)经查实,存在瞒报、迟报、谎报、漏报事故的;
(七)典型事故等其他认为有必要警示通报的情形。
第六条 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警示通报应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人社等部门。
被警示通报单位应按通报规定的时限,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实施约谈的情形和对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乡镇党委、政府(园区工委、管委会)或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1. 30天内辖区或主管行业领域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
2.6个月内辖区或主管行业领域发生3起一般事故的;
3.1年内辖区或主管行业领域发生4起一般事故的;
4.重要敏感时期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一般事故的;
5.因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
6.在国务院或省、市政府及其安委会(办)组织的巡查考核、督导检查或明查暗访中发现问题突出的;
7.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8.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委办主任或委托县安委办副主任根据职责分工约谈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或县直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
1.3个月内辖区或主管行业领域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
2.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涉险事故的;
3.因事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发生一般事故,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5.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完成,影响全县考核评比成绩的;
6.对上级督导督办的突出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7.监管执法宽松软、“打非治违”不力,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
8.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的涉安问题和隐患查处反馈不及时的;
9.因瞒报、迟报、谎报、漏报事故,影响事故应急处置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0.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三)辖区和主管行业领域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党委或政府(园区工委或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和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1.发生1起亡人事故的;
2.重要敏感时期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涉险事故的;
3.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以及上级巡查考核、督导检查或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4.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履行不到位的;
5.不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
6.不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
7.因瞒报、迟报、谎报、漏报事故,影响到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的;
8.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工矿商贸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城镇燃气、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发生亡人事故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单位召开事故现场警示会,县安委办、辖区乡镇(园区)派员参加。
第九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县安委会实施的约谈,由县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县安委会负责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县安委办实施的约谈,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报县安委办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实施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并抄送县安委办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十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一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
第十二条 被约谈方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除相应年度考核分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视情要求被约谈方有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第十三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四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县安委办。
第十五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举一反三,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跟踪督导,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有关乡镇(园区)和单位被约谈后,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辖区和主管行业领域内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企业被约谈后,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情节严重的,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发生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县安委办对警示通报和约谈细则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